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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干预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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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4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干预概述

(一)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的概念

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是国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凭借公权力介入家庭监护私权领域,开展监督、救济与支持的制度安排。当家庭监护出现法定情形时,国家启动代位监护,由相关部门直接履行监护职责。

(二)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的内容和功能

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聚焦身心照顾与侵权监督。身心照顾方面,国家既负责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组织其学习与社会活动,又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构建权益保护屏障。侵权监督上,国家主动监管监护人行为,一旦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立即介入批评、教育与惩戒,以最终监护责任主体身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身心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提前防范监护侵害,震慑潜在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弥补传统“家庭监护自治”模式的缺陷,避免监护人权力滥用,打破其既行使监护权又充当监督者的不合理局面,有效降低家庭监护侵害事件的发生率。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已形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框架,2021年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重大改革。但当前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体系仍弊病凸显:顶层设计上,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地方政策法规不足,监护监督多为口头层面;法律执行中,剥夺父母监护权条款无实施细则,行政与司法衔接不畅,对失职父母处罚过轻,难以震慑违法者。恶性事件频发充分暴露出现行制度与现实需求的严重脱节。因此,强化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已成为亟待推进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存在三大核心问题。其一,监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虽划定民政、妇联等部门为监督主体,但未明确责任划分与执行流程。各部门职能交叉、缺乏直接处罚权,导致“人人有责却无人担责”,举报人面对监护侵害不知向谁求助,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实效。其二,监护主体责任界定模糊。现行法律仅对监护人职责作原则性规定,对失职行为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缺乏细则,致使部分监护人将未成年人视作私有财产,借“教育”之名行侵害之实。因违法成本极低,监护侵害事件屡禁不止。其三,国家监护责任主体效能不足。民法典仍以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国家监护责任,却未革新监护模式。基层组织因资金、人员匮乏且无惩处权,面对侵害只能劝诫,不仅无法震慑侵权者,反而加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使国家监护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的构建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漏,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和谐发展。在此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干预,构建司法权、行政权、社会救济、家庭保护协同发力的制度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构建系统的未成年人监护配套体系

(一)创新监护监督机制

完善监护监督机制需立法与行政双管齐下。立法层面,应细化家庭监护监督法规,明确民政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监督职责与工作流程,避免权责不清。行政层面,赋予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履职情况的调查权与对失职监护人的行政处罚权。监督重点聚焦七类家庭,如存在多次失职、虐待屡教不改、挥霍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的家庭。具体实施时,民政部门可派驻监护监督员深入社区,通过走访、暗访等方式动态监督,一旦发现侵害行为,及时介入教育惩处,必要时临时剥夺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局则负责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教育及后续安置,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

(二)推行强制报告制度

通过立法将教师、医护人员、公务员等职业群体纳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及时报告监护侵害案件的人员可获政府奖励,未履行报告义务者须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这一机制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使监护人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形成“发现—报告—处置”的高效闭环保护链条,确保侵害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建立监护人惩戒制度

鉴于当前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频发,根源在于监护标准宽松、惩戒措施不足,亟须建立健全监护人惩戒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护责任与惩处细则,为未成年人维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以法律威慑力约束监护人行为,倒逼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从法律层面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健全国家代位监护机制

国家代位监护机制包含国家委托监护与国家直接监护两种模式。国家委托监护中,国家作为委托人将未成年人委托给专业机构或寄养家庭,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公法关系,国家保留监督与指导权;国家直接监护则需国家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赋予其监护人选任、监督、撤销等行政执法权,并提供专项财政支持。当未成年人面临侵害风险时,该机构有权将其带至专门场所进行保护与教育。两种模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建起严密的未成年人监护保护网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当今社会,家庭监护制度的弊端已经显现,一桩桩侵害案件的发生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国家要对未成年人监护积极干预,真正为未成年人保护撑起权利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