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无效后律师费约定的效力认定
日期:06-11
在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关于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内容,在实践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诉讼时,往往会涉及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问题。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否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一方面,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争议解决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另一方面,主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也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为程序性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选择法院条款;2.仲裁条款;3.法律适用条款;4.约定鉴定机构条款。除上述程序性内容外,争议解决条款并不包含处理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属于主合同范畴。而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是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而非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应当因合同无效而无效。据此,笔者认为:第一,合同无效,合同中只有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中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其他条款无效,但是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是独立的,因此仍然有效。第二,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包括约定“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相关条款。第三,合同中约定“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通常认定为属于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因此其属于违约责任条款而非争议解决条款。而违约责任条款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合同中关于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孙 楠 闵小立 贾鑫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