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合理项目安排被扣发“表现奖”
日期:05-28
绩效奖金是企业激励机制的核心工具,在员工薪酬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在职场,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员工工作态度、成果深度绑定,成为衡量员工贡献、分配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那么,究竟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劳动者的绩效奖金?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老张是某公司的机械技术员,深耕行业长达十余年。2023年7月27日,公司基于业务需求,安排老张加入某项目,负责前期勘验、现场协调、物料清点、计算工时等工作。8月14日,公司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告知因该项目地点在当地,依据公司差旅补贴发放规定,该项目不设差旅补贴。老张当场拒绝继续前往项目现场工作,公司随后紧急调配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8月23日,公司向老张发出《处罚决定书》,以其拒绝工作安排为由,依据公司制度给予其B级处罚,并扣发该项目期间每月1500元的“表现奖”。
老张对此强烈不满,坚称自己的工作是机械安装调试,不包含现场协调内容;且“表现奖”每月均发放,是工资固定组成部分,公司无权擅自扣除。为此,老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期间的“表现奖”,仲裁未果后继而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是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劳动者的“表现奖”,审查重点聚焦于老张拒绝去公司安排的项目现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是否尽到工作职责?
首先,老张的岗位职责包括独立装配、带队去现场完成设备总装和调试等,附属的沟通协调工作与主要工作职责密不可分、难以割裂。老张入职十余年,对职责范围熟知。自7月底加入该项目组,他已在工作群中沟通地基勘验、现场协调、内部协调等各项前期工作。直到8月14日通知该项目无差旅补贴后,老张当即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职。这一行为系劳动者选择性逃避工作任务,违反劳动者的勤勉忠实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薪资补充协议》中明确基本薪资外“另有0—1500元奖金”,该奖金系根据公司整体业务经营状况及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工资、服务时间而定,并非固定基本工资或补贴,公司可依据合同及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性发放。老张于2023年8月至12月被扣除“表现奖”,正是该项目实际工期,公司在此期间向老张发放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报酬。2024年1月后,公司仍继续向老张发放“表现奖”,可见公司并非无故克扣劳动者报酬。
综上,公司向老张作出处罚决定、未向其发放项目期间的“表现奖”,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行使用工自主权,此举告示劳动者应当勤勉尽责、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诚信精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故法院对老张关于公司应支付被扣除“表现奖”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特别提醒,实践中,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平合理原则等方式,谨慎、规范地行使这一自主决定权;劳动者亦应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康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