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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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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事故后未及时报案报警,损失恐难以获赔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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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发生交通事故本是一件糟心事,事故损失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无疑是雪上加霜。近日,洪泽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单方交通事故未能及时报警报案难以获赔的保险纠纷案件。

孙某某为某建设公司员工,其陈述于2024年2月22日凌晨1点左右,驾驶某建设公司的奔驰车辆在洪泽辖区因下雪路面结冰车辆打滑撞到路边树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其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在车上等到天亮,其间给同事打过电话。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于22日早上7点多致电95518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孙某某已经离开现场,车辆也被拖走。随后,孙某某又致电保险公司称要撤销报案,自己维修车辆。孙某某于22日11时向交警大队报警,因事发第一时间当事人未报警,故民警未去现场,车辆行驶方向及型号不详。该奔驰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车损险,车辆损失金额高达24万余元。后某建设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内容可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固定保险事故发生经过,比如及时报警处理,以此确保保险事故的查清。本案中,涉案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而是在将车辆拖走并离开现场后,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此时距离事发已经五六个小时,并且事故现场当时已经被破坏,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经过予以确认,仅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投保人、驾驶员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报案或报警,对现场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驾驶员报案后又要求撤销保险理赔报案,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形;且就相关免责事由,投保人已经在投保单投保声明下方签章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驾驶人员称其当时因为慌乱未报警,却电话联系朋友,其陈述缺乏合理性。综上,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购买保险是为分散风险的一种商业保障行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遵守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切勿慌乱或心存侥幸,及时报警报案处理,妥善保护事故现场。这既是自身获得合理赔付的必要流程,也是维护自身理赔权益的关键步骤,由此才能实现投保的目的,有效地保障自身财产安全。胡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