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税收征管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税务合规正经历由被动响应向主动治理的深刻变革。本文结合税法规范与实务动态,系统揭示现行行政激励机制存在的困境:首先,建筑、跨境贸易等领域合规标准界定模糊,导致激励政策空转;其次,传统激励工具局限于自查补税从轻处罚,难以适配数字经济下风险防控需求。本文通过国际经验对比,研究提出“立法—机制”协同路径,构建实质治理型税务合规生态,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关键词:企业税务合规现状;问题分析;比较法考察;建设路径
一、引言
我国税收征管行至2025年,全国数字化税务的进程正在稳步推进。在企业税核查日趋规范严谨以及企业税务合规激励方式与范围不断扩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税务合规也正在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当前,我国对企业税务合规中的行政监管激励手段做出了新的调整,通过考量当前机制在企业税务合规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解决税务监管不严的实务问题,对推动我国企业税收法律规制研究领域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企业税务合规的理论分析与现状
(一)企业税务合规的理论分析
企业税务合规,作为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活跃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税务合规实质上是对国家税法规范与企业税务实践之间进行的制度化调整与适应,这一过程既体现了对规则的严格遵守,也蕴含着对风险的精准把控。[1]从结构层面来看,税务合规的内涵远比传统的税收遵从要丰富得多。它不仅要求企业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这些基本的实体性义务,更要求企业建立起一套涵盖税务风险识别、内部控制流程优化以及合规文化培育在内的完整体系。
税务合规的特征同样鲜明且多样。首先,税务合规呈现出一种动态化的治理特征,税务合规灵活应对诸如常设机构认定,使企业建立起一套动态的合规审查机制;其次,税务合规还具有价值创造的功能,现代合规已经从单纯的“消极防御”转变为“积极治理”。通过优化交易结构、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还能实现税负的优化。[2]
(二)现行企业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问题
1.税务合规标准模糊
税务合规标准的模糊性构成了行政激励机制有效运作的显著障碍,其复杂性深深植根于我国各行业特性的独特土壤之中。李春根教授针对新型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揭示了税法认定上的分歧。在此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实质的税法界定存在争议,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完工进度标准的适用产生冲突,进而引发“同一经济行为遭受多重税法评价”的合规难题[3]。这种规范上的模糊使得“以评促改”等激励措施因缺乏清晰、具体的合规指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合规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当前合规监管结构从“单向度执法”向“多元共治”转型是解决合规监管制度体系难题的重中之重,这一转型理念直击当前监管体系在协同性、工具适配性及程序连贯性上的制度性缺陷。[4]具体而言,现行的税务合规行政监管机制过度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所赋予的检查与处罚权力,却未能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所倡导的“过罚相当”原则,构建合理的梯度监管体系。此外,跨境数字服务交易监管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属地管辖原则的限制,难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相协调,这充分暴露了监管制度相对于商业创新的滞后性。
三、企业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球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正成为平衡监管效能与企业自治的核心制度工具。通过对典型国家的企业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相关的立法、司法举措的对比,系统梳理在数字化背景下税务合规领域的制度革新。
(一)美国:有效合规计划
美国的“有效合规计划”制度将国家监管与企业自治进行有机结合,其制度创新核心在于将刑事制裁的刚性约束与行政激励的柔性引导相融合。在程序性规范层面,企业若能举证证明其已依照《税务行政程序手册》建立了高标准的合规体系,即可依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8C2.5(f)条款,将罚金基数显著降低至违法所得的5%至20%;而在实体性规范层面,司法部对具备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了特殊优待,不仅优先适用不起诉协议,还在暂缓起诉协议中豁免高管责任,这实际上为企业合规构建了一道坚实的“防护网”。[5]
(二)英国: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
在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七条所开创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制度框架下,企业一旦通过ISO37301合规认证,不仅能在税务审查中利用“合规责任抗辩”条款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更能在税收信用体系中占据优势,享受更为简捷、高效的税务服务。在英国的税务合规数字认证平台上,企业的合规数据转化为动态的信用评级参数,直观反映企业的信誉状况。企业可借此平台,清晰审视自身的合规现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提升合规水平。[6]
域外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崭新的视角。首先,从规范整合的角度来看,应当重新审视并重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机制;其次,在技术赋能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构建“立法—机制—技术”三维框架,推动我国税务合规管理从被动遵从向主动治理的范式转型。
四、我国企业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建设路径
我国企业税务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优化需以规范整合、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为核心,构建“立法—机制—技术”三维协同框架,全方位、多角度建构适合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税务合规行政激励体系。
(一)立法层面:强化规范供给与体系衔接
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进程中,提议纳入一项创新的制度设计——“合规承诺从轻”机制,旨在构建一个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梯度激励机制。该机制旨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从轻处罚原则形成有序衔接,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逃税罪中的合规抗辩制度建立规范性的法律衔接,从而进一步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责任衔接机制。[7]同时,通过制定详尽而严谨的行政裁量基准,增强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机制设计:构建多元化动态激励机制
有关税收合规激励制度之构建,可以引入英国“合规信用置换”机制。通过颁行税收信用管理办法,确立合规积分与税收担保额度间的动态置换规范。在此基础上,构建分级响应机制,将合规评级全面融入税收征管流程之中。同时,设立“税务健康标识计划”。对于纳入该计划的企业,应适用滞纳金减半的优惠措施,以调和税收法定主义与行政裁量权之间的关系。此外,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类型化裁量规则,消除实务中反映的“合规整改与法律后果脱钩”之制度悖论,推动合规激励由政策宣示向规范性法律规则的转化。
五、结语
随着数字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税务合规正经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的关键转型。当前行政激励机制受制于合规标准界定不清、激励工具单一化、监管模式僵化等现实困境,不仅削弱了税收法治效能,亦对营商环境优化形成掣肘。通过分析域外经验进而立足本土实践,须以“立法—机制”改革破解困局。唯有通过制度协同、激励创新与数字赋能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税务合规从形式遵从迈向实质治理,为高质量发展筑牢税收法治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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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春根,王雯.我国建筑行业税收风险问题透视及防范[J].税务研究,2024,(09):135—138.
[4]于子胜.变革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J].税务研究,2021,(06):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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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广本,薛磊,朱霁虹.荷兰企业的财税合规要求及相关启示与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07):122—125.
基金项目:2023年江苏省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企业税务合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YCX23_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