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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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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规则完善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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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3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债务清偿方式日趋多元,清偿型以物抵债在商业与民事活动中频繁应用。企业、个人遇到资金困境或债务纠纷时,常以此化解矛盾、清理债权债务。司法实践里,各地各级法院处理清偿型以物抵债案件面临诸多难题。鉴于此,深入研究清偿型以物抵债的司法认定标准、完善适用规则意义重大。

一、司法实践中清偿型以物抵债的认定标准

(一)协议性质的认定

1.诺成性与实践性之争

司法实践中,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分歧巨大。部分法院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将其类比代物清偿,判定为实践合同。传统民法理论里,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使债权消灭的契约,以债权人实际受领为成立要件,属要物合同。所以在一些清偿型以物抵债案件中,法院据此认定抵债物实际交付后协议才生效。

但另一些法院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协议为诺成合同,认为合同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协议即生效。像“通州建总案”,债务到期后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认定该协议为诺成合同,达成合意便生效。

2.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断

判断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关键在于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协议明确约定自签订时生效,且无相反证据,应尊重约定,认定为诺成合同。如普通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未特别约定抵债物交付与协议生效、债务消灭的关系,依一般原则,就视作诺成合同。

可要是协议对抵债物交付与协议生效、债务消灭的关系有特别约定,就得按约定判断协议性质。像商业交易里,双方约定抵债物交付后协议才生效,即便签订时意思真实,因明确交付为生效要件,也需遵循此约定。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细审协议条款,明确当事人意图,依相关法律判定。约定合法,法院尊重;约定违法,法院可能认定约定无效,依法律规定确定协议性质。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

在以物抵债的协议中,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例如,债务人因受债权人欺诈,误以为抵债物价值远高于债务而签订协议,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判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需综合考虑交易背景、当事人行为等因素,通过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2.恶意串通与非法目的的审查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如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执行等,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查时,需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债务形成背景等进行全面审查,一旦发现存在恶意串通或非法目的的迹象,应严格依法判定协议无效,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清偿型以物抵债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在立法层面完善主要是要明确清偿性以物抵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细化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王利明老师在《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中提出,应在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中明确规定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概念、特征、性质为诺成合同,并详细规定其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与解除等规则,使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清晰明确的定位。杜启顺老师在《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探赜索隐》一文中提出应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判断规则、抵债物适格性的详细标准、新旧债务关系处理的明确指引等;同时完善适用规则,如抵债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的具体程序、担保物权在以物抵债中的处理细则等,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确定性。

(二)司法层面的改进

在司法层面除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审判能力外,重要的就是加强案例指导与类案检索机制。姜丹老师就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高级法院应加大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典型案例的发布与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在先案例的裁判思路与结果,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

(三)配套制度的建立

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完善诉讼审查与防范机制,建立针对以物抵债案件的专项诉讼审查机制,着重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动机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以此防范虚假诉讼与恶意逃债行为,如要求当事人详细提供债务形成、抵债物来源等证据,对可疑案件深入调查,并依法严惩恶意诉讼者。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以物抵债中的诚信行为纳入其中,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给予信用激励,对恶意违约、欺诈等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借助社会信用机制约束当事人行为,推动清偿型以物抵债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清偿型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规则完善势在必行。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明确协议性质认定的统一原则,强化当事人意思表示审查和抵债物适格性判断标准,能够有效减少争议与纠纷。

基金项目:贵州财经大学2024年度在校学生自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24ZXSY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