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三无”产品 致小学生损伤应担责
日期:05-12
2022年某日,10岁小学生李某在朱某经营的小店购买了某品牌玩具火药枪弹。在玩耍过程中玩具突然爆燃,致李某右眼受伤。李某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家人与朱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商品销售者,朱某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厂家,从该产品的照片也无法确定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应认定属于“三无”产品。朱某出售“三无”产品给小学生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父母未对子女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李某父母对已满8周岁的李某缺乏对“三无”产品危险性和安全性的教育,可以适当减轻朱某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减轻20%责任。最终依法支持李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本案系商家违规销售发射塑料子弹的玩具枪、火药动力玩具等具有安全隐患的“三无”玩具产品,导致未成年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该案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警示商家在生产、销售和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三无”产品或其他有害物品,也提醒监护人要增强家庭管理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监管和引导,避免未成年人因购买“三无”产品而受到伤害,同时也能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指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张海霞 张来杰 陈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