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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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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行政非诉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探析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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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 坤

近几年,因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各属地法院主要办理行政非诉案件。行政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后需要法院介入强制执行时,法院要对其申请执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法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随着行政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各地法院行政非诉案件的数量均明显下降,但该类案件涉及的范围广,牵涉的行政机关众多,案由纷繁复杂,对各地法院在审查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来看,各地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认识不一,导致这类案件的审查存在不少问题,如案件裁定执行率过高、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审查方式具有局限性等。笔者认为,对行政非诉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

严格审查为主。法院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应当是“书面审查”,即仅限于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但书面审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更要严格规范,弥补书面审查的弊端。第一,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该行政机关即申请人是否为有权主体,是否超越职权进行行政处罚。第二,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时效性,主要包括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处罚案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是否给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是否下发催告书等程序,在催告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系列的程序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程序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导致不予执行。第三,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材料是否完备,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缺少任何一项材料都不能证明程序合法。第四,严格审查法律规范适用是否恰当,对于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条文的,法院审查时发现应该不予执行;对于适用法律上的瑕疵,如适用的条款正确,遗漏了“项”或者“项”列举错误,可以责令行政机关自行改正。

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包含程序合法审查和实体合法审查。程序合法审查应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以及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时限要求、是否移交了全部材料。实体合法审查主要针对“明显违法”的两种情形,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以及是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在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合理性审查。这样,既能有效约束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又能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政府形象,维护国家公信力。

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法院对事实不清难以定性的案件需要介入调查,这时就需要运用申辩和听证制度。申辩给了被申请人第二次陈述申辩的机会,如果被申请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到行政机关的陈述申辩没有被采纳,其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法院,让法院作出中间裁决。听证制度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实体或程序上有疑问的,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进行询问。法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听证便于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公正的裁定。另外,法院在审查行政非诉案件过程中,对难以认定情形的决定性证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定。

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确立多元化的行政非诉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必将对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以及行政管理秩序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