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司法模式的转型,在线诉讼作为其中的关键一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近年来,在线诉讼逐渐衍生出“异步审理”的审理模式,即法官与当事人依托信息技术在规定期限内非同步、非面对面地完成诉讼活动。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来,各地皆对异步审理展开了一定的实践探索,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则将这一模式的适用范围从涉网案件扩张至依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生发逻辑来看,异步审理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据统计,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异步审理模式审判的案件数量占比达到20%,诉讼流程多在20天内完成,比传统审判模式节约一半以上的时间。然而,异步审理因与同步审理大相径庭,其所受评价褒贬不一。本文拟对民事在线诉讼场域下异步审理进行制度审视,并提出相应的改良路径。
一、在线诉讼异步审理的制度审视
对民事在线诉讼的异步审理模式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其与两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张力。
(一)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张力
无论庭审采取何种审理模式,直接言词都应当是民事诉讼所不能放弃之原则。有学者指出,直接审理原则主要包含了如下内涵:形式上法院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亲力亲为,保证不间断在场而不能委托第三人代为完成;实质上应当采用最优和最接近事实的证据方法,不得以替代品代替原始证据。应当承认,在线诉讼本身是否会对直接审理造成冲击有待商榷:经典的“视频审理”仅是从“面对面”式审理转化为“屏对屏”式审理,本身仍是法官直接接触证据、且尽力贯彻言词原则,只不过法庭在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聚合性不断降低。尽管所谓“诉讼信息差”在在线庭审中无可避免,但这一弊病更多应当归咎于技术对真实场景高度复刻的不足,而非虚拟场景的内生缺陷。
然而,异步审理本质上是一种“异步参与”,其与直接言词审理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异步审理无法确保审理者的在场性。传统意义上的在场性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集中于一个封闭的物理场所集中进行庭审,如果说在线同步诉讼将庭审扩展至网络空间,异步审理则消解了庭审的集中场域。且在场性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强调庭审应当连续、不间断,这本身就与异步审理的间断性相左。第二,异步审理无法贯彻言词辩论。诉讼法上形成的直接言词原则,所强调的不仅是言词,更是直接,也就是不通过其他媒介传递信息而直接以在场言词表达立场,进行论辩。异步审理模式下虽然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要求口头表达,但终究是以语音条、视频等形式上传至诉讼平台。这将导致言词辩论无法连续进行,在法官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疑问时,另一方有充分的时间加以思考、进行回应,且这一回应并不会立马为审理者加以考量。亦即,审理的非同步性具有将言词审查异化为书面审查的风险。正因此,张卫平教授指出,异步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换了马甲”的间接审理。
(二)异步审理与审判公开原则的张力
广义上的审判公开包括对案件当事人的公开和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前者可以复原为公开审判请求权与听审请求权,后者则立足于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然而异步审理无法从前述两个层面落实庭审公开之要求。
第一,异步审理无法满足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全部内涵。听审请求权也被称为公平听审权,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基本权利。通常认为,听审请求权主要包含了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要素,如果说异步审理尚能满足民事诉讼有关陈述、证明的要求,其是否能保障到场权与辩论权则殊值怀疑。如前所述,异步审理实际上消解了法庭这一场域,到场之前提不复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到场权试图营造对席审判的形式,但异步审理因双方发表观点的非同步性而不可能达到这一目标。此外,当事人对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成与对方观点的驳斥基本建立在线上化的书面材料之上,这与辩论权的要求背道而驰。
第二,异步审理无法回应公众司法知情权的内在需求。社会公众基于司法知情权享有旁听庭审、知晓审判结果及裁判理由的权利,尤其考虑到我国向来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庭审公开的首要目标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然而异步审理根本不存在公众旁听的基础,当事人主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非同步参与庭审,公众所感知的仅是证据,而非庭审过程本身。即使采取录制视频的方式开展异步审理,庭审视频的呈现也是碎片化、分段式的,这使持续旁听不具有可能性。由是,异步审理至多只能通过公开审判相关信息实现一种形式上的、事后的公开,但这是否契合庭审公开的内在要求有待商榷。
二、在线诉讼异步审理的改良进路
针对异步审理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的张力,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良,从而实现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的协调。
(一)性质重构:审理前准备程序
之所以直接言词、审判公开两项原则与异步审理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主要原因在于当前规范对异步审理的功能错配。管窥各类异步诉讼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将异步审理限定于“庭审”,这或许是一种误读,原因在于非同步模式本身就使得“法庭”的概念极为含混,庭审的诸多要素在异步模式下根本无法实现。此时不妨转换视角,将异步审理厘定为一种审理前的准备程序,而坚持庭审的“同步审理”。这种重构并不会在语义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产生冲突,因为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本就包含了“审理前的准备”一节。
具体而言,当事双方在审前准备环节,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异步完成调解、证据交换等工作,尽可能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后续的开庭集中审理奠定基础。有论者指出将异步审理改造为审前准备程序,即将连续多次的开庭审理转变为由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与一次全面的主要期日言词辩论程序组成的审理方式,使裁判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中作出。这一论断无疑极具启发性。其至少具有如下两项积极意义:一是确保裁判经由言词审理作出,避免异步审理架空直接言词原则;二是通过充分便捷的审前准备降低多次开庭的必要性,从而接近诉讼效率提升的司法改革目标。相比于线下交换证据材料与意见,在线空间成本更低,且因全程留痕而具备可追溯性,优势较为凸显。
(二)配套措施:扩张适用范围与调整启动规则
对异步审理的性质重构需要相应扩张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当前《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对适用范围的限定主要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适用异步审理可能不利于查清事实,反而贻误诉讼期限,但这一担忧在性质重构后不应继续存在。就此,完全可以将异步审理延展至普通民事案件。但是以下两类案件不宜适用:一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于证据过于繁杂,允许异步交换可能导致诉讼期限过长,因此应当尽可能同步开展;二是涉及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类案件,线上诉讼会加剧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应尽可能转为线下诉讼进行。
此外,异步审理的启动规则也应予以调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仅有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时方能进行异步审理,呈现出对程序选择权的偏重。之所以作出该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当事人丧失了其原本同步审理模式下享有的言词辩论机会,从而形成对程序性权利的克减,因而必须以相关主体对权利的让渡作为前置性条件。但在异步审理回归为审前准备程序的前提下,诉讼主体的权利减损已被降至最小,要求必须依申请启动恐怕会阻碍制度的顺畅适用,因此应改造为依职权启动模式。当然应当保留程序转换机制,即当事人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的合理期限之内提交转换为同步审理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可以同意程序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