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保险公司需依法赔付
日期:05-08
一场车祸夺走生命,巨额医疗费压垮家庭,意外保险却因免赔条款的争议陷入理赔僵局。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6月,姜堰区发生了一起车祸,何某某不幸被卷入这场飞来横祸当中,身体遭受重创,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即使经过多月的休养,最终仍因伤情过重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前,他所在公司为他购买了团体意外险,项目包含50万元额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25万元额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多个项目。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在强忍悲痛操办完何某某的丧事后,何某某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合同里“180 日内身故才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何某某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才能获得赔偿”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违反了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法官强调,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防范和分散风险,而具体的伤害和死亡时间并不重要,保险公司不应从他人挽救生命和延长生存时间所做的努力中获取利益。
最终,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对相关项目进行计算,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计48万余元的保险金。谢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