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销售加“料”牛肉,3人获刑
日期:05-0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近日,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被告人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被告人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张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吴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并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此外,张某为逃避监管,明知其采购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被告人赵某通过软件修改证件落款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8份,并打印提供给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高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后,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万元至28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二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86000元。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