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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浅析夫妻之间借款效力认定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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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9日经扬中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存款及通过贷款等方式取得的款项全部借予被告,被告未能全额偿还。原告另提供其婚前、婚后由其父母、阿姨、父亲的公司和秘书向原告多次汇款的记录,证明家人不断向其汇款帮衬,证明其借给被告的款项来源均是自有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数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亦认可尚欠200万元未能偿还。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以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的同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之间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系因夫妻之间借贷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认为,原、被告虽然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并没有对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仍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产生纠纷时,应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以一方婚前财产为借款来源的借贷行为。夫妻之间借贷关系认定的瓶颈在于,夫妻之间鉴于特殊身份关系,借贷可能不会有书面的借条等证据,这时需要原告举出其他证据。如本案中,原告虽然不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但从双方多次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被告对此亦多次表示愿意偿还该款,双方借款还款意思明确,已形成合意。另从原、被告之间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的时间、金额来看,亦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已将200万元转账给被告的事实。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其银行存款交易明细的时间、金额,足以证明原告婚前或是婚后,其家人多次向其汇款,其有出借给被告200万元资金的能力。综上,原、被告具有借贷合意,原告具有自有资金出借的能力并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且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与原、被告之间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故法院认定原告自有资金出借的事实,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夫妻之间鉴于特殊关系,往往鲜有书面材料等直接证据,故出借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在没有书面借条等材料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列举出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应在充分调查出借事实、资金来源及去向、当事人自认等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但不可避免会发生金钱往来。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有借款往来时,应妥善留存借款协议、款项往来凭证、借款用途凭据等证据,以免发生诉讼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