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润疆是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疆文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法治保障,是深入实施文化润疆的必然抉择。以文化润疆为视角切入,可以发现在文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非遗保护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管等各方面加以完善,实现文化润疆工程建设的内生机制动力的提质升级。
关键词: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文化润疆;文化认同
非遗是人民在与自然和历史的漫长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是人民世世代代共同传承下来的,在人民生活中日用而不觉,体现着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念,是我们文化自信自强的源头活水[1]。新疆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文化自信的主要来源,所以在新疆文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保障供给机制。
一、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首先,全国人大、新疆人大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保护条例》至今已经公布施行十七年之久,在这个过程中,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非遗保护工作实际迫切需要崭新的、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非遗事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文化事业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一方面,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全面修订,建立健全非遗数字化管理体系,健全完善非遗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拓宽非遗传承、传播渠道和途径,强化非遗保护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自治区人大应该根据国家的非遗保护立法的具体情况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保护条例》各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条款进行优化修订。
其次,以国家非遗保护立法为统领,以自治区立法为指导,完善新疆非遗保护的横向和纵向法律保护体系。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新疆各地州市有着不同的人文、自然地理情况,非遗保护的工作实际大有不同。各地州市应该根据自己的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合乎本地非遗保护实践的地方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并且自治区和地方各州市的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应根据非遗保护的具体立法情况,与非遗保护职能范围有交叉的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联合行动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
再次,通过明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不同文化空间下进行传承活动所形成的权利归属不同,构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制度,健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是促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2]。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新疆可以在考察国内外相关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遗保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最后,自治区人大和文化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非遗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价体系。立法的目的是实施。自治区人大应该召集非遗保护相关部门和执法队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并邀请在非遗保护研究领域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并制定出有关非遗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价的具体工作标准和工作细则。由自治区人大牵头,文化旅游部门协助,引入评估第三方机构,每年选取一到两个时间点对全疆各地州市、各区域、各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实施评价、监督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威慑力
执法才是非遗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保障。新疆非遗保护的执法质量需要加以提升,更要推进非遗的法治化治理。首先,目前新疆非遗保护的执法机构多数依赖于文化旅游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监督执法局,但是非遗保护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非遗保护执法部门,专门负责非遗保护方面的执法工作。非遗保护执法部门的组成可以由原来文化市场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非遗保护执法人员、非遗管理部门人员、非遗研究学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同组成,以非遗保护为宗旨,明确该部门的工作指南和工作方针。其次,非遗保护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大提交关于非遗保护违法惩罚措施的立法建议。此外,新疆非遗保护可以引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非遗保护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执法工作,形成非遗保护多元共治的局面。最后,非遗保护执法部门应不定期开展非遗保护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非遗保护执法部门可以与文化旅游、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非遗保护的执法检查工作。
新疆非遗保护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和地方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非遗保护执法的工作方案,明确非遗保护的法律责任主体,提高非遗保护的违法惩处标准,细化非遗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范围。在非遗保护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非遗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让人民群众自发地参与非遗保护的执法过程。
三、强调司法适当干预,营造公正性保护生态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资源的传承与发展,源自当事人法治意识的提升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完善,也来自各项法律规则及诉讼机制的优化[3]。加强对非遗的法律保护是文化润疆工程建设的内在需要。因此,新疆应该健全非遗保护的司法援助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协调知识产权、商务、新闻、科技、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多方位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为非遗保护提供常态化的司法保障。
此外,构建非遗公益诉讼,有利于进一步维护非遗公共利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提高非遗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4]。在非遗保护方面,新疆司法机关可以在立法上尝试建立非遗公益诉讼制度,把非遗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明确非遗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非遗公益诉讼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非遗保护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四、发挥监管作用,构建常态化防范机制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创造者、传承者,也应该是保护者[5]。新疆非遗保护的法律监管不是某个部门某个机构的专属职责,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更需要加强来自社会的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在旅游兴疆战略实施的背景下,新疆非遗保护的法律监管,一方面可以借助数字化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非遗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区域内的非遗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存储、解析和共享;另一方面,可以将市场监管机制引入非遗保护领域,制定非遗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具体标准和明确规范,平衡非遗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
此外,非遗保护的法律监管要立足于全局,更要统筹局部。新疆各地州市应该加强非遗保护领域的工作协同机制建设,可以建立非遗保护区域合作平台,共享非遗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实现各地区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在新疆文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法律监管、提升执法质量、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有效落实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战略,实现新疆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晨阳,刘魁立,朝戈金,等.“非遗保护传承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笔谈[J].民俗研究,2023(06):5-25.DOI:10.13370/j.cnki.fs.2023.06.009.
[2] 李秀勤.多元文化空间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J].平顶山学院学报,2024,39(04):23-28.
[3] 洪婧.反思与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探究[J].电子知识产权,2022,(01):69-76.
[4] 严永和,妥学进.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文化遗产,2021(04):37-48.
[5] 季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改进对策[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04):27-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