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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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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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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1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于2017年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在公益诉讼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理论与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推动法治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相关法律框架与实施机制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该认定标准不仅关系到行政公益诉讼是否能够成功,还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否提起诉讼,首要前提便是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明确界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核心问题之一。

理论界主要提出了三种标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以及复合标准。这些标准各有其理论依据与适用范围,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选择和应用,仍然是实践中的一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定标准的系统性探讨,不仅是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环节,也有助于提升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从行为标准的角度上看,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标准着重考察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主要关注行政行为本身,而不过度关注其结果,认为公共利益受损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

从结果标准的角度上看,将重点放在行政机关履职所产生的最终效果上,相较于行为标准层面,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除了审查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行为本身外,还需评估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从复合标准的角度上看,既审查其是否完整行使法律赋予的履职手段,又评估履职行为的实际效果是否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该标准在行为标准基础上融入结果标准,结合了“穷尽说”和“实质说”的观点。

通过梳理国内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们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已有较为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在法定职责范围界定、认定标准、表现方式和履职期限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由于在认定标准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分为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两个方向。行为判断标准是在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已被充分运用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且未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消除,但仍被认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一情形无疑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判断,尽管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面临诸多挑战。而结果判断标准则强调,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职或未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认为只要未能有效消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状态,就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职。

明确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定标准和适用标准的区别,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更加谨慎,避免因适用标准的不同,而成为诉讼的被告。认定标准适用的明确与严格执行,将有助于形成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主动履职的良性状态,推动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并且可以更有效地避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

通过加强监督,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现。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不仅关乎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还直接关系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评估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时采用不同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不仅可能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还可能加剧行政机关出现“怠政”和“滥权”的现象,进一步与二者的职能定位产生冲突。因此,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法律效果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其有效实施依赖于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首先,检察机关认定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其次,既可以实现对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准确判断,又能尊重行政权合法、合理地行使;最后,应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当前理论界提出的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复合标准各有侧重,存在实际适用上的分歧。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是对政府行使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价值,也是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有力保障,更是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维护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和维护社会利益的重要环节。

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整合各学派的理论观点,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兼顾政府行政效率、司法监督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三者的平衡,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自觉依法行使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