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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以未发放奖金为由解除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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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李某2011年入职某建设公司,2021年在该公司A小区建设项目处担任商务管理岗工作,月工资16860元。为落实目标责任,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项目履约能力和盈利能力,某建设公司就A小区项目部签订《目标责任书》,约定工程建设期间无安全事故,李某等管理人员才能获得安全节点奖。

2023年1月,安全节点奖已报请审批,李某应得奖金20910元,但某建设公司未及时支付。李某于2023年6月向某建设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月李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023年9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奖金2091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20元。审理期间,某建设公司已将该20910元奖金支付给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主张的20910元奖金是基于案涉项目相关考核目标所产生,并不同于日常发放的固定薪资,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要根据具体考核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在此期间某建设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16860元的工资标准向李某发放了工资,相较于李某每月工资收入而言,公司未支付的20910元奖金对其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造成严重影响,也就是说公司的欠付奖金行为没有达到逼迫李某不得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程度。综上,根据查明的具体情况,李某基于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奖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王 茁 方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