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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临时仲裁发展的破局纾困与路径探析

日期: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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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仲裁法修订进程中,临时仲裁作为我国现阶段涉外法治战略布局的关键部分备受瞩目。在国内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和国际供应链全球化的形势下,临时仲裁面临着复杂的现实环境、艰难的实务困境、严峻的立法形势。值仲裁法修订之际,应赋予临时仲裁合法地位,建立新型仲裁员选任机制,构建多元立体监督体系,以此完善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重塑仲裁社会公信力,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赋予实际合法地位,

提升领域社会公信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权专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法律层级效力相对较低,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存在不同。因此,我国亟待在立法层面为临时仲裁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精准界定其适用范围,规范合法程序,从根本上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在确保临时仲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其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在立法保障的前提下,推动临时仲裁与社会、国际双接轨。总结地区试点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政策供给,适时给予临时仲裁支持指导。同时,引导临时仲裁机构与国内外各类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效衔接、相互转换的 “一站式” 商事纠纷解决大平台,以提升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质量,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统一仲裁裁判规则,

完善裁决撤销制度

我国临时仲裁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且各地仲裁机构多自行制定适应当地需求的裁决规则,因此在适用情形、程序规则等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难以形成标准化、体系化的仲裁制度。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方面的规定仍有待完善。例如,在撤销仲裁效力认定错误涉及相对第三人的情形下,权利的顺位对抗可能会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但因仲裁裁决已经认定了某一优先权,加之仲裁裁决的保密性,第三方利益主体无法得知具体裁决内容,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因此,仲裁裁决应注重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明确关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与渠道。

优化司法协助程序,

限定仲裁介入范畴

在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进程中,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需向法院申请,引入必要的司法协助与干预;同时,应重视机构仲裁有限且积极地介入,以此共同推动临时仲裁制度的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增设 “仲裁庭” 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判定主体,然而,我国“仲裁庭”在现实中缺乏独立可识别的名称及明确法律地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其的相关表述为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新主体的引入可能会引发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混乱。此外,将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划归法院后,缺乏进一步细则说明,这存在一定不妥,可能增加仲裁协议效力确认风险,导致过度司法干预。临时仲裁本质上属于私力救济,其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意,享有一定自治空间。因此实施司法协助时需把控干预力度,明确司法边界,应在仲裁法条文中明晰法院职能作用,限定干预效力范围,避免仲裁裁决因过度司法干预而出现重大偏差。应倡导临时仲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仅在必要时给予司法协助,同时兼顾效率公平,营造良性仲裁生态。

创新仲裁选任机制,建构多元交互监督

在仲裁员选任方面,需结合新型仲裁实际,放宽资格准入,经多方协定组建广泛且具代表性的仲裁委员会,以缓解组庭僵局。突破国内仲裁 “三八两高” 与 “三不得” 正负清单限制,将范围拓展至熟悉涉外法律、经贸等知识的中外专业人士。临时仲裁因其灵活性较高,容易导致仲裁员权力滥用及程序拖延等问题,应建立以司法监督为核心、行业监督为辅助、其他监督为补充的多元监管体系。在司法监督方面,恢复临时仲裁审查双轨制,即撤销与不予执行裁决并行,审查事项仅限程序,仅在损害公共利益时进行实质审查,平衡临时仲裁自主权与当事人、国家利益。此外,还应涵盖行业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建立内外结合体系,在内部监督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规范仲裁员操守,违规严肃处理,涉重大犯罪移交法院。同时,发挥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同级监督效能,促进仲裁市场公平法治化。构建司法监督、行业监管与公众监督协同的多级监督体系,定期公开临时仲裁非涉密文件及程序,促进仲裁制度革新发展。

结 语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充分认可临时仲裁,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等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也预示着临时仲裁将在立法、实务与实践层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七十年的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实现了从严格限制到有限放开、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从国内关注到国际接轨、从单一模式到多元发展的转变。在涉外法治改革进程中,我国正加快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发展新格局,致力于成为全球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通过为临时仲裁提供立法保障、赋予合法地位、构建新型仲裁员选任机制、强调司法与机构仲裁适度介入、建立多维监督体系,我国临时仲裁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不断发展的仲裁实践也必将证明,阶段性地将临时仲裁制度引入我国是顺时代发展之举,是符合社会规律之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