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探讨
日期:04-03
如今,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速度可谓势如破竹,正逐渐从理想走向现实,并开始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同自动驾驶级别下不同主体控制汽车的程度不同,从驾驶员时刻准备接管,到驾驶员在特定情形接管,再到自动驾驶系统独立完成驾驶无需驾驶员,这一系列变化也使交通肇事情况出现时,各相关主体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分析与判定。
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汽车行业的应用引起了全球各国的广泛关注,促使各国纷纷着手制定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自动驾驶法律框架。由于各国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其中,美国、英国及德国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较为典型,它们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指导实践应用。德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给了我国一些启示,避免步入一些“坑”。我国早在2017年就有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文件发布。如今,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在收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准入要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等意见稿,目的在于能够制定出公平合理科学的、能够体现民意的法案,获得老百姓的认可。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加速社会经济与科技领域的全面发展。面对已经到来的自动驾驶时代,我国已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范性文件,为近年来该领域的迅猛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在立法层面,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仍存在着一定的空白。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自动驾驶如何发展、发展步骤、美好愿景等方面作出规划设计。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测试和市场准入方面,也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并在多个城市如北京、上海、重庆、长沙等12个城市中颁布相关试行规定。在发布的法律框架下,针对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已清晰界定了其在道路测试及通行方面的相关准则。这些政策性举措极大地推动了自动驾驶技术的繁荣,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未来发展铺设了坚实的基础。科技的发展始终是要运用到实际当中的,运用到实际当中必然会产生社会问题。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大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电子产品做不到万无一失,即使是万分之一的概率也有可能会发生。在立法层面,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因自主决策失误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问题,仍是一个尚未填补的空白。为了推动中国科技的整体进步以及自动驾驶技术的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结合中国实际、科学预见、切实可行的责任分配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刑法应当介入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以其精密的传感器、融合神经网络系统等技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不仅能够显著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性,而且还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发生交通事故仍不可避免。由于不同级别下自动驾驶系统和驾驶员参与驾驶的程度不同,因此责任分配也有多种情形。只有公正合理地分配责任,确保救济被害人的损害,自动驾驶汽车的落实才能被民众广泛接受。探讨不同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非常有必要。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自主决策失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反对者的观点是,为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进步与应用,不宜将这类情形归入刑法管辖范畴,鉴于刑法的谦抑原则,仅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保障相关法益时,才应考虑刑法的介入。刑法不应主动介入其中,可以加强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若社会接纳了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便利、机会以及安全保障,那么也应当接受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笔者认为应该将此类交通事故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在权衡便利性与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之间的关系时,公众难以接受这种“可预见的风险”。单纯依赖民事和经济措施,难以充分激励制造商全面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安全防护标准。因为刑法不仅具有谦抑性原则还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比其他法律严厉得多。如果发生特别恶劣的情况,例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故意生产出质量有问题的自动驾驶汽车,用于故意杀人的工具。此时,只靠其他部分法来保障当事人的法益是远远不够的。若刑法采取观望立场,将无异于放任对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忽视,此举既无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也不利于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广泛应用。因此建议将此类交通事故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并减少刑法上的立法空白。
自动驾驶汽车自身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系统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产物,其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在刑法范畴内,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具备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然而,关于自动驾驶系统这类机器设备,其是否拥有法律所承认的“人”的特征,以及能否被视作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目前存在不同观点。在刑法界,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具备识别自身行为性质、社会影响以及潜在危害后果的能力,并据此能够调控自身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动驾驶系统而言,其通过算法和数据进行决策和控制,虽然具有一定的智能性,但并无法像自然人一样进行主观判断和选择。因此,自动驾驶系统在法律上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本文认为自动驾驶系统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不应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根据我国刑罚目的主流观点,刑罚不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其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将自动驾驶系统或自动驾驶汽车判个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毫无意义。因为即使是最新的人工智能驾驶系统也不具备人的自由意识和意志,无法达到刑罚实施的目的,即自动驾驶汽车不会产生对刑罚的恐惧或者基于什么目的而不再犯罪。并且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犯罪主体,也会破坏刑法整体的协调性。一部分支持将自动驾驶系统规定为刑罚对象的学者认为,可以对自动驾驶系统采取删除数据,销毁程序以及物理上彻底消灭该系统或汽车作为刑罚惩罚措施。本文认为,这样将改变我国刑罚体系和种类,并且对一个产品进行此类刑罚惩罚略显荒唐。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操作都是基于预设的程序和算法,按照既定的规则对路况等信息进行处理并做出驾驶行为决策,即便其能够对复杂的路况、交通标志等进行辨认以及控制车辆的行驶动作,也只是在执行人类编写好的代码指令,并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如果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说到底也是犯罪“工具”,用刑法惩罚一个工具又有何意义呢?因此,想要对受害人进行刑法上的救济还需重新寻找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分析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依据不同的自动驾驶级别以及具体的驾驶员行为表现来判定。
在非真正自动驾驶情况下,换句话说实际上由驾驶员掌控汽车,此时并不是真正的自动驾驶,即使有一些自动驾驶辅助操作,但是这些辅助的设施并不能自主控制汽车。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判断的关键依旧聚焦于驾驶员对于事故结果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例如,驾驶员因自身疏忽大意,未注意到道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即便车辆有辅助系统提醒功能但驾驶员未予重视,进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便可能存在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辅助类自动化系统发生故障,从而导致驾驶员操作失误,则驾驶员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向该系统的制造商与销售商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但是,这一行动并不会免除驾驶员可能存在的过失责任,因为驾驶员有谨慎驾驶、保障交通安全的注意义务,无法将责任归咎于系统故障而完全推卸自身责任。在有条件限制的自动驾驶级别中,在驾驶途中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发出接管请求,驾驶员应该接管汽车的驾驶。如果驾驶员没有接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里发出接管请求的时间应该做出合理的规定,让驾驶员有充足的接管时间,防止出现“驾驶员”困境。譬如,系统发出提示,指出前方路况复杂,需驾驶员介入进行手动驾驶,然而驾驶员却未给予应有的注意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最终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驾驶员对事故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涉及责任分配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自动驾驶汽车无论多么高科技还是属于产品范畴,若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其生产商、销售者、设计者难逃产品责任或刑法的追究。在高度自动驾驶级别和完全自动驾驶级别下,车辆被设计为具备全自动驾驶功能,无需驾驶员直接介入操控,只需要启动自动驾驶功能即可,不用实际操作汽车,实际上也没有操作汽车。在常规情境下发生交通事故,这时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方、生产方、销售者承担。但也存在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不能免除驾驶员可能承担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例如,假若在完全自动驾驶中,自动驾驶系统没有识别前方出现的车辆或行人即将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明显不适合继续自动驾驶的情形。这时驾驶员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若驾驶员故意不发出指令或因过度自信抑或疏忽大意而未接管汽车,则其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也不能免除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如果免除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常规的故意与过失犯罪理论,也可能助长驾驶员的恶意疏忽行为。自动驾驶汽车因为自动驾驶级别不一样,在发生交通肇事的场景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判定需要综合注意义务、接管义务、警觉义务等因素,并结合主观心态来判定驾驶员刑事责任。既要保障公平合理地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又要契合传统刑法理论和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新兴交通工具的特点。
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刑事责任刍议
自动驾驶汽车没有人工疲劳和注意力不专注等问题,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随着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迅猛推进,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亦呈现上升趋势。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销售方,是否需因其产品,例如整车、零部件或软件程序中存在的瑕疵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学界内意见纷呈,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假若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在设计程序时有过错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放纵或间接故意导致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需要对交通肇事罪负责;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不采取补救措施依然销售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若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及销售方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则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此责任非交通肇事罪之范畴。将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强加于上述主体,显然有失合理。从刑法视角审视,他们既未触犯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也未实施驾驶行为。从生活上审视,将自动驾驶系统的程序员或设计师因为其他人的汽车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罚,也不符合常理。
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们是因为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规范的产品而承担责任,承担的不是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例如,某个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商明知或故意生产不符合规定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利用该辆汽车故意杀人。驾驶员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生产商不用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同样的道理,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商、销售者不用对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情形,相关主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应谨慎立法遵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理准确地判定各相关主体在交通肇事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救济受害人权利。
结 语
未来已来,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让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日益凸显。为了合理界定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应综合考虑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化程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以及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文通过分析驾驶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等问题,为构建适应自动驾驶时代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刑事责任认定方面仍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从立法角度来看,当前的刑法体系在应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肇事问题上尚存在一定滞后性,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亟待完善。应加快制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原则的有关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刑法部分,用法律明文规定各主体在不同自动驾驶等级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依据,使受害人的救济有刑法保驾护航。加快刑法有关自动驾驶的完善,使得刑法既能保障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又能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为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