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品牌相机“货不对板”,退一赔三
日期:03-27
小孙花费16000余元在周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ILCE-7M3”的索尼相机,商品展示页显示该相机系原装正品,全国联保。收到货后,小孙发现相机包装盒显示“ILCE-7M4/BC”,随附保修卡显示“型号:ILCE-7M4”。仔细观察保修卡后,小孙觉得该保修卡与索尼官方网站所示的保修卡样式不符,于是联系店铺客服咨询保修卡存在差别的原因,客服回复称“型号不一样”。
于是,小孙将案涉相机送去索尼特约维修站检修。检查认定案涉相机型号为ILCE-7M1,且产品保修卡和外包装并非索尼生产,无法参加全国联保。后小孙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退还购物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在其网店页面上宣传的案涉相机与销售给小孙的相机不符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有证据显示,案涉相机从产品型号上看,商品展示网页显示“ILCE-7M3”,收货包装盒显示“ILCE-7M4/BC”,小孙收货后经索尼特约维修站认定的实际型号为“ILCE-7M1”,明显存在不同;从保修卡上看,消费者购买相机产品,根据卖方提供的有效保修凭证,才可以享受售后质保服务,这既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一项卖方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周某销售的案涉相机所附产品保修卡、外包装,经索尼特约维修站认定均非索尼生产。上述产品型号、保修信息均属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周某作为专业卖家应当对其所售商品的信息负有更高的审核义务,故周某的行为特征符合销售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退还小孙购机款并赔偿购机款三倍价款,小孙将案涉相机(含包装及附品)退还给周某。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