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日期:03-31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私利,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对外销售,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裴某于2023年至2024年3月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长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90元。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至被告人裴某经营的店铺内检查,当场查获具有违禁添加成分的保健品若干瓶。经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保健品中14种产品含有违禁添加成分,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销售明知掺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裴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判令裴某交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50900元,纳入吴中区消费公益金依法管理。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张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