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富裕是人类理想社会和美好生活的样态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之一就是实现共同富裕,如何安排分配制度成为其带领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道路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中,无论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初次分配,还是政府力量主导的二次分配,都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缺陷,因为前者以商品间的价值交换为本质目的,后者以稳定社会秩序为需要,都不可能真正达到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根本目的。而只有第三次分配才是新时代发展进程中最有效的补充,能够真正地诠释“共生共存”这一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因此,如何在共同富裕视角下深刻理解、把握、应用第三次分配成为我国新时期的关键命题。
第三次分配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内涵
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首次提出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他指出除了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即由于人们的道德信念而产生的第三次分配。这一界定里面包含着三个要点:首先,第三次分配的功能作用显著区别于第一、二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独特而必要的一种分配方式。其次,第三次分配可以覆盖除第一、二次分配以外的任何分配方式,换言之即不存在“第四次分配”,可见第三次分配对第一、二次的补充是全面而又深刻的。最后,道德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本质驱动力,这在根本上契合了共同富裕“人人共享”的核心理念。
对三种分配方式进一步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第三次分配的独特内容和本质特征。最为显著的是三者的作用机制各不相同,市场机制主导第一次分配进行等价物品之间的商品交换。政府制定行政机制管理并分配资源,通过将资源从拥有它较多的主体到拥有它较少的主体间的转换实现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的独特性在于他既不遵循市场的等价原则,也超越了一般的资源转换,推动其运行的社会机制打通了主体与世界沟通、联系的桥梁,完成了主体间可以将资源自由让渡的活动。
作用机制的不同直接导致作用效果的不同。与另外两种分配方式相较,由社会机制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显然更具稳定性。第三次分配以庞大的社会力量为行动主体,依靠根植于人内心源源不断的道德力量发挥作用,其可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强,并且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小。
除此之外,应用范围更广泛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第一、二次分配的显著优势。初次分配以等价交换为首要目的,它的联系仅局限于商品。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顺利推进,我国成功地消灭了绝对贫困,需要政府救助的主体数量也随之大大降低,再分配的作用效果也渐渐削弱。但内生于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应用于任何主体和对象之间,是更为久远和根本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中具有更大优势。
第三次分配的时代背景和形成条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推进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团体,摒弃了之前的“平均主义”做法,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不均衡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三十多年以来的实践也证明了此路径是正确的,是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但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实现路径其实包含着两个阶段的任务,第一阶段即实现“先富”我们已经完成,贫富差距逐渐加大是这一阶段发展过程中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加紧推进“先富带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二阶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理论界和政府往往是侧重于“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后富的”这一路径,却忽视了“先富起来的人帮助后富的”这一路径。而第三次分配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补此空白,助力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
毫无疑问,经济实力的进步是第三次分配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实现快速增长,居民工资收入显著提升,中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强起来的巨大飞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就了相当一批先富者,他们成为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的受益者,积极带动后来者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道德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精华和理论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慈善文化基因。“兼爱交利”的墨家思想、“积善行德”的道家思想等无一不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互帮互助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还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国家慈善事业得以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营养,不断凝聚力量,砥砺发展。
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过程中,孕育出了新时代团结协作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我国国民的意识形态领域也在形式上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在此良善的社会环境下,个体的慈善倾向也愈发明显。面对突发事件,社会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能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自发地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在较短时间内整合大量的社会资源,及时地帮助有需要的个体。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全面健全的慈善法制体系是推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体系的完善使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使其得以科学合理运行。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最高层级的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颁布以来就引起广泛关注,助力中国慈善事业不断进步。紧随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进一步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社会机制主导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特征,第三次分配依靠社会不同个体间的多种联系发挥作用。在具体实践形式上,第三次分配是开放和发展的,这种变化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革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无论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超越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所以第三次分配的多种具体形态前所未有地呈现出来。其中,慈善活动、文化艺术、社会多元协作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实践形式。
毫无疑问,慈善活动是“第三次分配”得以成功发挥作用的中坚力量。截至目前,我国注册志愿者已逾2.3亿人,志愿队伍总数达135万支,志愿项目总数1010万个。通过志愿活动进行慈善,先富群体能够力所能及地将资源和个人的部分财产赠予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行业以及发展能力不足的个体,顺利解决不同地区、不同个体间的资源和能力差异,促使社会资源向真正有需要的地方流动,助力整个社会的长足发展。
共同富裕中的富裕具有双重内涵,既是物质的富裕,也是精神的富裕。因此,第三次分配的实践目标不仅要关注群众的物质生活,还要着眼于群众的精神世界。传统的分配方式满足的仅是个体的生存需求,而“第三次分配”使先富者在给予后来者扶助的同时满足了人们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实现了个人道德品质的升华和精神境界的提高。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由社会机制主导的第三次分配具有区别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显著优势。它也是与人的社会性最为接近的资源分配方式,能够凝聚人心,团结社会,助力全体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双重富裕。我们应在深刻理解其理论的基础上利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原理,进一步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机制,不断培育社会慈善主体,实现多元协同发展。
项目名称:江苏大学科研立项项目(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原理和路径研究)项目编号为Y23C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