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刮刮乐彩票中奖了,盗窃数额怎么算?
昆山法院:中奖金额计入盗窃数额
有人幻想“一夜暴富”又不愿付出成本购买,竟企图通过偷彩票来实现“无本万利”。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刮刮乐彩票案件。
杨某平时喜欢购买彩票。2023年11月的一天,杨某走进超市购买刮刮乐彩票,在购买过程中,他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另外两本刮刮乐彩票(每本票面价值人民币600元)藏起来带出超市。回家刮开后,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兑了奖。
杨某以为自己发现了“发财”捷径,接下来的几天,他多次前往超市,用同样的方法又偷走5本刮刮乐彩票并兑奖。通过7本“零成本”刮刮乐,杨某一共刮出了4310元。
超市老板在查看店内监控时,意外发现了杨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4310元。
刮刮乐的中奖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刮刮乐彩票属于一种有价支付凭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法官表示,杨某在盗窃时,7本刮刮乐彩票的可得收益客观上已经明确且固定,虽然其当时对可得收益的具体数额缺乏明确认识,但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多次进店兑奖,表明其主观上对奖款持积极追求态度,将中奖金额计入盗窃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杨某兑得奖款4310元,故认定针对可得收益的盗窃行为既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4310元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康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