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新艳
虐待动物事件的频发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2024年各高校开展考研复试工作之际,报考南京大学的考生“徐某某”考研初试成绩第一,却因虐猫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该考生网名为“杰克辣条”,曾因在宿舍“处刑式虐猫”并拍摄视频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在网络上还有许多残忍虐待动物被曝光出来的事件,其中涵盖社会各个职业的人群,甚至还产生了以传播虐杀动物视频牟利的黑色产业链。这些事件中虐待动物的手段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严重挑战了人类的道德底线,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安全和法治建设的担忧。
纵观国际,许多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来规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其中德国更是将动物保护问题写入宪法。英国率先设立了《马丁法案》,这是1822年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持续的改进,1849年《防止虐待动物法》被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对动物进行暴力、侮辱和严厉惩罚的行为,这些都被列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在1911年,《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定义以及对其的惩戒措施做出了深入的阐述与扩展。美国同样把对动物的伤害视作严重犯罪行为。加拿大对于动物的虐待行为,最高可能被判罚五年的有期徒刑;在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存在有关禁止虐待动物的立法。
相较之下,我国虐待动物事件的频发与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面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现行法律无法有效抑制此类行为的现状,探讨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旨在分析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参考国外立法情况与我国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的内容,对“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初步的构想。
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证成
虐待动物入刑不仅是对动物本身的保护,还是对社会文明进步与社会秩序和谐安定的维护。通过法律手段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制,可以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反虐待动物立法具备必要性,对于我国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一,从虐待动物行为本身看虐待动物入刑。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反道德性,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动物造成直接的伤害,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于动物的态度逐渐从单一的工具性转变为更加注重其生命价值和情感联系。虐待动物行为的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动物的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就“处刑式”虐猫、虐狗等虐待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而言,已经超出了道德所能有效约束的范畴。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动物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应在道德考量范围内,而严重的虐待行为无疑是对这一理论的公然违背。所以从虐待行为本身来看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规制。
第二,从法律伦理视角看待虐待动物入刑。法律与道德伦理相辅相成,伦理道德为法律提供内在价值支撑,法律是伦理道德的外在强制保障。尊重和保护生命是重要的道德伦理价值理念,动物虽然不能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无端的虐待。当认为虐待动物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行为成为社会伦理共识,而光靠道德又无法对其进行约束时,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将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强化法律的道德基础,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同时通过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还可以提升社会对动物福利的重视度,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和道德观,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从社会安定视角看待虐待动物入刑。社会安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虐待动物行为与社会不安定因素存在潜在联系。有研究表明,虐待动物者往往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其暴力倾向可能会通过不断发展而延伸至人类社会。另外虐待动物行为的频繁发生,可能会导致公众的不满和愤怒,甚至引发社会冲突。虐待动物事件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负面情绪,如网络上曝光的一些虐待动物视频,极易引发公众的愤怒、恐惧和不安等情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所以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助于早期识别和干预潜在的暴力倾向者,预防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定与和谐,降低潜在暴力因素引发的不安定风险。
虐待动物入刑的合理性论证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讨论,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从法理学和刑法学视角论述虐待动物入刑的合理性具有一定意义。
第一,法理学视角下的合理性。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虐待动物入刑,能够给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虐待动物是不可为的行为,从而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生命、关爱动物的意识。从法律的价值追求来看,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要求对所有生命存在给予合理的保护。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权益的保护关乎整个生态秩序的平衡与稳定,虐待动物入刑是法律对于生态正义的一种维护,体现了法律价值的全面性与整体性。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也逐渐进入法律的视野,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是法律对社会现实变化的积极回应,符合法理学中关于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理论,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促进法律的与时俱进。
第二,刑法学视角下的合理性。在刑法学领域,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虐待动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这些特征。一些虐待动物的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动物的严重伤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善良风俗和公众情感的冲击,足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从刑罚的目的来看,通过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人施加刑罚,能够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一方面对实施虐待行为的个体进行惩罚,使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防止潜在的虐待动物行为发生。同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绝对排斥,而是要求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有效规制该行为时,刑法应当适时介入。当前,民事和行政手段对于一些严重的虐待动物行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刑法的介入能够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保障动物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第三,动物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动物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将虐待动物入刑对于保障动物权益具有关键作用。动物虽无法像人类一样主张权利,但它们同样具有感受痛苦、恐惧和愉悦的能力,这是现代动物科学研究已经证实的事实。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动物都扮演着独特的角色,是生物链不可或缺的一环。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对动物个体造成了直接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还可能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负面影响。
从国际视野来看,众多发达国家早已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这是全球动物保护趋势的体现。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将虐待动物入刑有助于与国际动物保护理念和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在动物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动物保护挑战,推动全球动物权益保护事业的进步。
“虐待动物罪”犯罪构成四要件初步构想
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可知我国虐待动物入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那么“虐待动物罪”在刑法中具体该如何体现呢?我国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想要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也需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虐待动物罪”的犯罪客体。虐待动物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主张在西方国家发展已久,很多域外国家均对动物福利进行了立法,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将约束人的行为作为义务。但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在我国传统法律结构中是不可行的,这种规定无疑意味着将动物等同于人,这显然是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的。从我国历史传统与民间习俗来看,在我国的饮食文化中肉食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另外在当今对人的权利保护尚有欠缺的时期过度强调动物权利保护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使其沦为空想。因此将“动物权”作为“虐待动物罪”的犯罪客体显然是合理的。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动物更多是充当着附属于人的角色,虐待动物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公众的道德情感。虐待动物的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冲击,同时随着网民的低龄化,此类血腥视频的传播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其中的暴力暗示可能会转化为现实的危险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所以应当将“虐待动物罪”的客体认定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
第二,“虐待动物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许多制定了“动物保护法”的国家都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了列举,然而过于明确的列举不利于在实践中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意见稿中对虐待动物的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多以“虐待”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进行描述,并未进行具体列举,这为后续司法实践中的法官留下了较广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更新,使该条文紧跟时代步伐,是比较合理的规定方式。虐待动物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具有复杂性。虐待行为本身直接导致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而该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表现为对公众道德情感的伤害甚至是“恐慌”,对社会善良风俗的破坏甚至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所以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这两种情况来进行判断何为“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对于为了牟利而虐待、贩卖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可以将其规定为特定的危害后果,成为该罪的加重情形。
第三,“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体。“虐待动物罪”犯罪主体应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对于“个人”应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这是因为“虐待动物罪”的危害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不符合我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特别严重犯罪情况。“处刑式虐杀”的主体不仅是个人,还有可能包括单位,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为了牟利而进行虐待、拍摄、贩卖虐待动物视频的黑色产业链,这一系列行为光靠个人是难以完成的;同时也存在为了满足某些人的变态心理而形成的“爱心动物组织”。
第四,“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四大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虐待动物罪”而言,应当将其犯罪主观方面规定为直接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这是因为,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故意,从虐待行为的表现来看并不存在“过失虐待动物”的情形,虐待行为有手段残忍性和长期持续性的特征,从这种特征来看难以包含“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是存在区别的,从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于认识内容的认识是明知的;而间接故意的认识是“可能”,缺乏直接故意的必然性。行为人做出虐待动物行为造成动物痛苦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显然是明知的。从意志因素来看,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放任的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大部分行为人做出此类行为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
结 语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从道德层面来说,这是对人类怜悯之心的法律守护,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风尚;对社会影响而言,能够有效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虐待动物行为入刑是大势所趋,尽管当前在认定标准、实施细则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挑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非无法克服。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与充分调研论证,“虐待动物罪”入刑是可以实现的。这不仅是时代的呼声,更是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探讨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从必要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并对“虐待动物罪”的构成四要件进行初步的构想。在必要性证成方面:从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出发,其反道德性及潜在社会危害性显著,可能预示着行为人暴力倾向的升级;从法律伦理视角看,法律与伦理相互关联,将虐待动物入刑有助于强化法律的道德基础,与国际理念接轨;从社会安定视角而言,虐待动物事件易引发公众负面情绪和社会动荡,入刑可维护社会稳定。在合理性论证上:法理学视角下能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维护法律价值,顺应法律发展;刑法学视角下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等犯罪特征,刑罚介入可实现预防目的,且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民事和行政手段乏力时刑法应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