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审开放日”活动
日期:03-17
近日,太仓市法院开展“提升消费体验 共筑满意消费”庭审开放日活动,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公开审理。
2024年12月,张某在太仓某超市购买了3包香米,单价44元,共计支出132元。该香米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张某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两天。该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承认所销售的涉案食品过期事实存在,但拒绝依法处理。张某则认为过期食品已无法食用,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张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并主张“退一赔十”。
庭审中,法官针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等。庭审结束后,旁听者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沉浸式”感受庭审过程,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法规对于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也懂得了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对于经营者健康发展的保障性作用。查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