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遇价格欺诈 惠山法院:经营者应当赔偿
日期:03-17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App特价优惠团购中下单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单页面显示零售价为22元,减去限时秒杀优惠,最终以8.14元结算。
第二天,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发现小吃店门市价生煎包定价为9元/4只。据此小胡认为,线上宣传的折扣信息与门店实际售卖价格严重不符,其购买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价格子虚乌有,小吃店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故要求小吃店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小胡将A小吃店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12日在某App上架秒杀活动,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被比较价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同时,A小吃店自经营以来,从未以22元的价格销售过4只生煎包,故该小吃店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标示的原价为虚假价格。据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对A小吃店进行了相应处罚。
后小胡诉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还8.14元并赔偿。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吃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小吃店向小胡赔偿500元。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