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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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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宜兴法院审结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日期: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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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对制假售假者判处刑罚。

许某和朋友秦某(另案处理)合伙做微商,经营过程中结识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共同商量“生财之道”,王某提出她的客户想要采购一批“菲欧曼”水光针,但自己没有进货渠道,不如自制假冒产品。

众人一拍即合,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版“菲欧曼”水光针,仔细研究后,对制假工作进行明确分工。由许某寻找仿制包装厂家,包括包装盒、说明贴纸等;王某负责统筹安排、对外销售及主要出资;唐某负责提取、复制防伪二维码;秦某负责开车运输。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王某以市场价5折售卖给客户,客户再加价卖给全国各地美容院。后客户扫描包装二维码显示错误信息,怀疑是假冒产品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4月,4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购买原液、包装等材料,灌装假冒“菲欧曼”精华液,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55万元,共同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许某分得3.8万元,被告人唐某分得4916元。2023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宜兴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商标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法院向被告人释明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的重要从轻情节,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先行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他们的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