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饲养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巨大影响,也为广大市民在宠物饲养方面敲响了警钟。
陈某和李某系邻里关系。事发当天中午,陈某走出家门,沿着门前道路散步。当陈某经过李某家围墙外时,由于李某疏忽大意,没有将其饲养的金毛犬拴住,院门也未关闭,陈某被金毛犬撞倒。
陈某头部重重撞击地面,久久无法起身。听到声响,李某赶忙从院内出来,将金毛犬唤回并关上大门,随后扶起陈某,并喊来邻居帮忙,一起将陈某抱到邻居家休息,并通知了陈某家人。然而,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并未告知陈某家人其是被狗扑倒受伤,使得陈某家人一直误以为陈某只是晕倒。陈某回家休息后,情况并未好转,家人于是将她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颅脑损伤。因伤势过重,次日陈某死亡。
陈某摔倒离世事发突然,为了查明原因,家人调取了邻居家门口的监控视频,发现陈某是被李某家饲养的狗扑倒受伤,于是报警。陈某的儿子刘大和刘二认为,李某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李某一家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赔偿问题,刘大和刘二将李某一家起诉至法院。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事发当时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看出事发时陈某是正常行走,没有任何挑逗或招惹涉事犬只的行为和举动,因此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而李某作为该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明知需要拴绳以免其伤人,却疏忽大意,不仅没有拴绳,而且未将自家院门关闭,导致犬只从院内冲出,将正常行走的陈某扑倒在地。根据视频内容,应当认定陈某当时已受伤,而陈某受伤后不久,被家人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颅脑受伤,并在次日凌晨去世,可以认定陈某的死亡是被犬只扑倒受伤所致。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丈夫需赔偿刘大和刘二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靖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