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一词首次出现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会议认为“人工智能”就是指要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就像是人类所表现出来的智能行为一样。自此,人工智能以快速的发展态势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中。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权利、义务问题的解决,以确定人工智能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打败世界围棋冠军以及机器人“索菲亚”在沙特获得公民资格,这些都体现了智能机器人的飞速发展,引发了学者们的探索和思考。虽然事后证明智能机器人的“语出惊人”都是人类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语言,但还是引发了人类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思考。目前,人工智能还不具备独立的意识,其所表现出来的智能化都是人类进行程序设计的结果。本文认为,赋予人工智能客体地位资格更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的权利归属和责任认定难题。
人工智能客体论观点的优越性
人工智能客体论学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作为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客体和工具而存在,或者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而存在,人工智能是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行为,是主体行为借助的工具。人工智能客体论学说认为,如果智能机器人在未来的某一天具有了自己独立产生算法的能力和超越人类智慧的能力,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将不会满足于和人类拥有同样的主体地位,会对自然人的地位和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威胁和冲击。因此,不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只能赋予人工智能客体地位,使人工智能永远作为服务人类的工具而存在。康德认为“人是目的”的理论也充分说明了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客体而存在。人工智能不具备理性情感和自由意识,理所当然应该作为客体而存在。
第一,人工智能客体论的理论观点。人工智能是人类制造出来为人类服务的工具,智能机器人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由制造出智能机器人的人类来承担,可以说,不管人工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其只能作为工具而存在。人工智能作为“物”,其超强的智能性下具有潜在的风险,应当在人类的指挥下发展,由智能机器人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认定问题,也在促使着学者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
2017年,微软的智能机器人“小冰”的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人工智能百分百创作的作品。但是,微软“小冰”由于不具有主体资格,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应该由微软“小冰”背后的发明人来获得著作权主体资格是值得探讨的。一般认为,智能机器人所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应该由其创作者来享有,也体现了智能机器人的工具和客体地位。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客体地位具有合理性。首先,人工智能不具备理性能力。智能机器人不仅可以执行计算机的指令而且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来获得新的技能,但是,智能机器人是人类在实验室里制造出来的,其不具备人所具有的理性能力和认知能力,无法生成“情感”“智慧”,只能根据特定的算法程序来生成和理解事物。而人类是具有感情和理性的生物,在社会上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对特定事物有推理和分析能力。而人工智能存在的目的是由人来决定的,人类决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人工智能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客体存在。其次,赋予人工智能客体论是考虑到其不能拥有类似于法人的拟制主体资格地位。法人被拟制为法律主体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法人制度被确立源于其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和是由法律选择的结果,法人在社会上具有社会价值,所以赋予其法律人格具有必要性。人工智能即使没有被赋予主体资格,也不会影响人工智能创造物归属问题的解决和人工智能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由于人工智能的地位不同于独立法人的地位,它是依靠自然人来赋予其地位的,所以其不独立的地位天然地决定了其只能作为客体而存在。最后,赋予人工智能客体地位是规制人工智能法制的现实需要。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人类拥有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能力。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的理性,无法真正理解和适用法律,也不能和人类一起思考来适用法律。即使在人工智能的程序中输入一个法律程序,人工智能也只能被动地执行程序。只有通过对人与人工智能有关系的人的行为的调整,才会让人工智能处在法律的调整规制下。
第二,人工智能客体论学说的优越性。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利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的技术目标。
首先,人工智能客体论把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实则是把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看待。一定意义上可以把“人工智能”视为“物”来看待。民事法律上的“物”是指在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自然物和一切人类创造物。本文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人工智能属于一种新兴的“物”,可以模仿人类的行为和智能,应该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其进行规制。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特殊生物来保护,可以兼顾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和类人属性,让其客体地位更加具有合理性。其次,人类在创造人工智能时,有可能创造出一个蕴含巨大风险的智能机器。如果机器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超出了人类的控制,将会给人类世界带来灾难。把人工智能作为客体和物看待更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的技术目标。最后,人类在研究和创造人工智能时,必须评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让人工智能的风险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作为工具服务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