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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尊重自主意愿为视角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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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3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在健康养老、财产处分以及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依法满足老年人需求,不仅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更是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案例剖析: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启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强调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重要性。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杨某无子女,由侄子卢某照料。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杨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监护人。杨某突发疾病后,社区确认其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支持卢某担任监护人。随后,法院依法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为监护人。此案表明,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2:徐某将70万元积蓄交由儿子许某代为保管,用于养老就医。因家庭矛盾,徐某要求返还积蓄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徐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判令许某返还。此案表明,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

案例3:戴某居住在已故丈夫购买的房屋内,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吕某名下。吕某计划置换房屋改善居住条件,但戴某希望继续居住以安度晚年。因协商无果,吕某起诉要求戴某配合置换。法院认为吕某未充分尊重母亲的居住意愿,判决支持戴某。此案表明,家庭成员应尊重老年人的居住选择,不得侵犯其合法居住权益。

案例4:94岁的苏某视力残疾,长期需要照料。因与长子家庭矛盾加深,苏某提出入住养老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法院支持了苏某的诉求,保障其在养老方式上的自主选择权。此案表明,应依法保护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自主决定权。

可见,老年人可以自行处理与人身、财产相关的事务,免受他人干涉。法律应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保障,确保其自主意愿得到尊重和落实。

理论阐释: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正当性与例外情形

第一,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正当性。首先,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是维护其尊严的必然要求。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享有不容侵犯的尊严。尊严意味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应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任何人都会步入老年,都希望能够按照自身意愿度过有尊严、有品质的晚年生活。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正是对其尊严的具体维护。其次,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性的尊重。理性自主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命体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人类行动的价值在于个体的自主性,即能够决定自己生活形态和质量的能力。尽管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可能衰退,表现出一定的“脆弱性”,但其自主性并未因此削弱。老年人依然是自由决断、自我负责的法律主体,是自己生活和行动的主人。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意味着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判断、兴趣和价值观规划生活,这不仅关乎自由,更是权利实现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当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尊重后,他们会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活,从而充分展示和发展自我。再次,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老年人最了解自己的需求,能够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如果家庭成员忽视甚至强行干预其意愿,不仅会损害老年人的权益,还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破坏家庭和谐。

第二,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例外情形。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并不意味着子女或监护人必须无条件地遵从老年人的所有意愿。在特殊情况下,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可能需要适当限制。一方面,随着年龄增长,部分老年人的自主能力和理性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认知障碍或失智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意愿可能缺乏理性基础,难以反映真实需求,不能作为行为依据。另一方面,当满足老年人的意愿可能对其生命、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风险,而老年人因认知能力受限无法充分认识这些风险时,子女或监护人有责任拒绝按照该意愿实施相关行为。具体来说,在此情形下,应优先保障老年人的更高法益,而非盲目遵从其意愿。此外,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前提是确保其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和自由性。具体而言,老年人在表达个人意愿时,应当确保其是在无外界不当压力、误导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

实践要旨:权益保障中对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审慎对待

如何保护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何帮助老年人按照自身意愿,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尊重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意愿,保障其财产权益。财产权是老年人基本权利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家庭成员应充分尊重并支持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意愿,不得限制其正当财产使用需求。在涉及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中,法院应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尊重老年人对养老方式和居住环境的自主选择,保障其居住权益。在关乎自身养老以及居住环境问题上,老年人往往有其独特的考量和需求。家庭成员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

第三,尊重老年人继续劳动的意愿,保障其就业权益。老年人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国家应制定针对老年人的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就业保障体系,确保其平等参与劳动。还应建立救济和补偿机制,及时为因工伤或劳动权益受损的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