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恢复智能系统使用功能,赔偿买家损失
日期:02-07
买家购买二手电动汽车,一段时间后首任车主取消车上自动辅助驾驶功能,导致买家突然无法使用,但合同中并未就该付费功能作出约定。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5月,黄某以24万元的价格从邓某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二手”电动汽车,一个月后,车上的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突然无法使用。黄某联系汽车生产企业,得知该车其实是辆“三手车”,首任车主周某于2019年11月通过38期分期支付方式购买安装了“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总计42218元,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若转让车辆需提前付清全部价款。2021年4月,周某将车辆转卖给邓某,同时周某继续分期付费,其间邓某一直正常使用上述功能。2022年6月,周某停止续费,剩余8期款项共计8888元未支付,车企与周某确认后,将“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关闭。
车企表示,若要重新开通该功能,需另外支付45000元。黄某认为自己如果购车前被告知该功能还需另外付款,很可能改变购车决定,故认为邓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重新开通该功能所造成的损失45000元。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购车价款中是否包含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法官表示,智能性是电动汽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多种功能。区别于传统燃油汽车买卖,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时,必然会关注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的配备、使用情况,其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预期车价以及购买电动汽车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产生直接影响,即智能系统附属于电动汽车成为必要组成部分。首任车主周某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转让车辆需提前付清全部价款,但周某将车辆过户给邓某后并未告知其该项功能需要付费,周某继续每月支付相应费用,邓某正常使用该功能,故应认定周某和邓某之间合同价款包含该功能。同理,邓某在转卖车辆时,该功能处于正常开通状态,黄某未被告知该功能需要付费,故应认定原告黄某和被告邓某之间合同价款亦包含该功能。邓某向黄某交付车辆后,黄某无法使用上述功能,故认定邓某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外,原告黄某与首任车主周某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周某无须向黄某履行合同义务,对黄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周某已支付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前30期费用,经向车企说明相关情况并进行协调,车企同意黄某补足后续的8期费用即8888元便可恢复使用该功能。最终,法院判决邓某赔偿黄某损失8888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主动履行了款项。康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