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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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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日期: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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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5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该规定生成伊始便饱受业界非议,多数观点认为不应作此规定。事实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相关强制性规定有着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技术成果法律体系稳定的目的和作用。从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解释出发,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认定为无效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技术合同无效;侵权;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规定为技术合同的绝对无效事由。该规定自施行起至今,仍饱受争议。本文拟在梳理该规定的争议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规范含义,阐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合理之处。

一、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效力之争

关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规定,民法典全盘地采纳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则与表述。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目前仍属无效合同。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程度的看法与解读,归纳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认为无须对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作特别规定,而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视具体情况分析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二是认为应当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认为现行规定有其内生逻辑,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

对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应当持以何种态度的关键点在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为何,其区别于一般合同而以无效论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故而,厘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规范含义是什么尤为重要。

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规范含义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作为法律规定的技术合同绝对无效事由,无论是否认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都必须明晰法律规范层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内涵。正确理解“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规范内涵是赞成或反对“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论证前提,抛开“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之含义不谈的说理没有说服力。对此,需要明晰两点:一是技术成果是什么,二是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技术成果下的定义,所谓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的解释,所谓“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侵害包括合同相对方在内的其他人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

三、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笔者以为,民法典之所以延续合同法中的规定,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规定为无效,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与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相衔接。

当前,判断某一强制性规定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方法主要有目的解释、利益平衡以及类型化分析三种,其中类型化方法尚未有共识。因此,笔者主要采用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解释来解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在目的解释项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考虑因素有多种,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对效力性的违反主要体现为禁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公益目的。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致使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技术成果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有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的规定,因而就技术成果而言,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属于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缔结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吴汉东教授指出:“禁止权能是知识产权专有属性的典型表现和核心内容,权利人如无法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擅自利用,该项权利则失去存在的意义。”故,从目的解释出发,技术成果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支撑法律体系稳定的重要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应当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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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效力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CSF2022-1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