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思想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刑法在制定和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确保刑法的公正合理。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谦抑思想的概念,继而探讨了该思想在我国产生的历史根源与发展过程,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内容中体现该思想的部分,总结了刑法谦抑思想的重要性。
刑法谦抑思想的概念理解
刑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国家刑罚权而存在的,而刑罚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对于实现犯罪预防和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各国诉讼文化与社会情况等因素往往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防控犯罪行为措施的选择也不同,但相同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对犯罪行为的防控措施、调控社会的手段都会不断变化。整体的历史发展趋势是,越古老的法典中的刑事立法就会越详细,因为当时的人们崇尚以暴制暴、以刑去刑,完备的刑事法律有利于封建专权对平民的统治。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展,饱含人文主义的刑法思想应运而生,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应当受到人性的对待方式等人道主义思想凝结成了刑法谦抑的初步要求。
虽然刑法的谦抑思想并不是直接从我国本土法律中产生的,但经过我国学者的学习研究,刑法的谦抑思想已逐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可,并对我国的法治思想造成重大影响。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谦抑即指缩减,刑法的谦抑性也被称为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立法应当力求在少用、慎用刑罚的情况下实现预防和抵抗犯罪的目的。刑法必须明确处罚范围与程度,凡是其他法律能够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需适用刑法进行打击;凡是适用较轻的刑罚能够控制某种违法行为的,就不需适用更重的刑罚。
刑法谦抑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虽然我国古代的法律多以重刑为主且刑罚残酷,但也有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些具有刑法谦抑思想内容的主张。虽然这些法学家受限于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情况,他们的刑法的谦抑思想并未形成体系,同时这些法学家受限于封建思想的认识,他们的刑法的谦抑思想未得到普遍认可,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我国的古代法律中寻找到法学谦抑思想的存在。刑法的谦抑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制时期,刑事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明德慎罚,其中代表性理论是“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意指应当根据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变化,确定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此判处相应严厉程度的刑罚,实现罪刑适应的同时也应当顺应时势发展。其次,还有一些政治家主张“惟刑之恤”,与“慎刑”相比,“恤”更强调刑罚宽和,反对原有的残酷刑罚,并包含教化于民和预防犯罪之义。唐代出现的刑法加减制度对加刑的规定十分严格,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加刑,并且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加至死刑,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恤刑”轻罚的原则。最后,与“恤刑”“慎刑”相反的是滥施酷刑。我国历史上也有不少思想家提出反对酷刑,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儒家的“仁爱”思想,但儒家学者提出的“哀敬折狱”“省刑”等一系列主张,并不是为了全盘否定刑罚本身的作用,而是提议准确地适用刑罚,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其主要目的还是解决当时罪刑随意、无罪受刑和轻罪重刑等现实问题。
在我国历史上各朝代出现的成文法律中,也曾多次体现出刑法谦抑思想。以对老弱病残孕等主体在出入罪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特殊对待为例,最早对这些主体进行宽赦的规定出现于周代的三赦之法,其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再到唐代《唐律疏议》中名例篇规定对所犯流罪的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轻度病残的人予以收赎,即对这些人进行以钱赎罪的处置,但所犯之罪为规定除外罪名的不适用该处置方式。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措施也都体现着人道主义色彩,例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谦抑思想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集中展现
刑法谦抑思想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集中展现主要体现在刑法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定、刑罚种类的适度设置、非犯罪化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以及刑法修改的审慎态度等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这些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体现出刑法不轻易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只有在必要时才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进而适用刑法。我国现行刑法还将一些原本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进行了非犯罪化处理,通过司法解释对一些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缩小其适用范围,或者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得原本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达到缩小刑法适用范围的目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等其他法律各自承担不同功能,但某种行为通过民法和行政法足以有效地进行调整时,就不需再适用刑法,刑法作为最终手段需要与其他法律协调配合,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我国在修改刑法时通常会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论证,以确保修改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修改过程的严格和谨慎,也体现刑法在适应社会变化、维持社会秩序时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