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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关于葛某舰、戚某双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案公益诉讼赔偿金申领的公告

日期: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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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广大消费者朋友:

葛某舰、戚某双在售卖的牛肉汤中添加罂粟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当事人自愿缴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现正式启动赔偿金申报领取程序,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葛某舰经戚某双建议,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薛家北街58号原“淮南牛肉汤”店内,将罂粟果加入店内的牛肉汤底料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销售记录和支付明细,核定葛某舰销售含罂粟果的牛肉汤制品共计人民币192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计应承担赔偿金人民币192620元。在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期间,两当事人自愿全额承担该笔赔偿金,并与新北区消费者协会签订《食品安全案件赔偿协议暨赔偿金保管及后续处置协议》,现两当事人已将相关赔偿金一次性缴纳到位。

二、申领主体

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凡在薛家镇薛家北街58号原“淮南牛肉汤”店内购买过牛肉汤制品的消费者,可凭借该时间段内的有效消费凭证提出申请。

三、申报途径

线下申领:消费者持合法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805室)进行申报审核登记。

邮寄申领:将消费者持合法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邮寄至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805室,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收),0519-85100335, 邮编213000。

四、申报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年,将终止赔偿金的申报。消费者需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过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五、审核程序

从公告之日起,由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对申报凭证进行审核统计。待公告期届满后,及时兑现至申报人银行账户,并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共同进行监督。

六、赔付原则和标准

根据销售记录和支付明细,葛某舰销售含罂粟果的牛肉汤制品共计人民币19262元, 此次公告确定消费者领取金额计算公式为:原则上按照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如累计申请金额超过赔偿金总额,将按比例进行支付。

七、救济途径

如有消费者对赔付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八、法律责任

消费者需对申报凭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具体处理细则由新北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或补充。

十、咨询电话

新北区消费者协会:0519-85100335

特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

2025年1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