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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物流运输转包,货物损坏谁来担责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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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经济报记者 金 彩

通讯员 蒋 玲 潘 蓉

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货物的安全运输成为每个托运人最关心的问题。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货物遭到损坏时,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近日,泰州海陵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物流合作遇波折 合作共赢变纠纷

在物流行业,合作与分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各公司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更高效、经济的物流解决方案。

2023年5月,泰兴A物流公司承接了一项业务:将一批机械设备从泰州安全运抵西安。由于运力紧张,加上公司无这条线路的运输专线,于是便打算找一家物流公司进行合作。经过几番挑选,A公司相中了泰州市B物流公司。因为B公司不仅有到西安的运输专线,还有货场可供货物装卸,不仅能确保货物的快速直达,还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整体物流效率。“我们有专线,价格公道,服务周到。”B公司的业务代表在电话中这样承诺。

综合考量之下,A公司决定委托B公司承运,期望通过这次合作,实现双方的共赢。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A公司的负责人在与B公司沟通时强调设备必须用吊带卸货,不能用叉车。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货物到达西安货场后,负责卸货的工作人员为了方便,还是使用了叉车,导致机械设备内部涂层严重受损。

货物损失难认定 法院判决明责任

2024年,就机械设备实际损失情况和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A公司坚持认为B公司无论工作态度和能力都让人倍感失望,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是间接损害了公司信誉,因此诉至海陵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托运货物的损失45900元。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好地运到了目的地,你们在交付设备时没有按照特殊货物进行包装。”B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试图减轻己方责任。“但你们的卸货方式导致了货物损坏,这是不争的事实。”A公司并不认同,针锋相对。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双方未对卸货义务作明确约定,但是结合双方运单内容以及现场情况,卸货义务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B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对运输的货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能采用合理的搬卸方式,直接导致了货物的受损;原告A公司作为托运方,未对其特殊货物进行有利于安全运输的合理包装,也未对运输物品进行特地说明,存在故意减轻运输成本的心态,故在案涉运输合同中,具有更大的过错。双方对于货物的损坏结果均负有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判定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相应损失按此比例分担。

法槌落定纷争止 物流规范待共筑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物流公司和托运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合作中减少纠纷。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也应发挥作用,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提供纠纷解决的指导和建议,以促进物流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在运输合同中必须明确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特殊货物,物流公司和托运人应共同制定严格的运输标准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包装要求、装卸方法、运输条件等。通过明确这些细节,可以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坏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此外,物流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沟通也非常重要,任何关于货物状态的变化或延迟信息都应及时通知对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收集和保留与争议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证据,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举证和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