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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现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法治化的反思与展望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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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摘要:目前,现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存在困境,主要是在立法保障、同专门教育的区分以及监督机制三方面存在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治化构建: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立法保障;调整专门学校的运行模式;完善监督制度。专门矫治教育不仅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也是对其未来成长的关怀与引导。通过推进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治化,以期能够持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助力。

关键词: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未成年人;立法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并强调“加强与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规定”,使“专门矫治教育”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一、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实践的困境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有的有关专门教育的立法制度除了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之外,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刑法等法律文件之中,缺乏细致的法律文件及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中第六条第四款就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经过数年时间,国务院并未针对这一问题出具任何的相关文件,并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文件与实施细则间存在巨大差异。

(二)同专门教育未做明显区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都在专门学校进行,仅通过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对相关适用对象进行管理。这种设置虽然能够强化专门矫治教育的教育和保护功能,减少惩罚性质,但由于未成年人易受环境影响,可能导致两个群体间彼此产生负面影响,使专门学校背负负面的社会评价。由于缺乏独立的执行环境,不利于两种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针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有效监督

根据《预防法》的规定,适用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需要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同意,其起到了第三方的监督角色。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专门学校内未成年人的矫治效果不能持续得到保证,极易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加剧与屡教不改的现象。

二、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法治化构建

(一)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立法保障

当前,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实效,面临被虚置的困境。要突破这一难题,关键在于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应加快推动专门立法进程,制定《专门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专门教育的性质与定位,为制度落地筑牢根基;另一方面,配套出台极具实操性的实施细则不可或缺。在《专门教育法》总则部分,要精准锚定基本原则,为整部法律定调;在分则的具体条款里,则需全方位涵盖专门学校的各个关键环节,诸如精细划分学校等级、厘清学生流转的规范流程、完善教学管理模式以及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等,以此全方位激活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的实践效能。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上,也需明确专门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包含未成年人处罚的条款,但是在以成年人为标准的治安法框架下,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这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不符。因而在具体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法》的应用。因此,在完善专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聚焦内容本身,还需着力厘清该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次与适用的优先层级,以提升单项法律的适用频率。

(二)弥补专门教育执行场所的运行模式缺陷

目前,专门学校的办学规模、资源配置无法满足预防和矫治的要求,出现了相关的问题少年无处可去的现象。在招生层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精神,其福利性应惠及所有适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但目前专门学校建设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投入,并不能实现全面覆盖。立法应将所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可接受矫治教育挽救的范围,确保其能够享有包括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业矫治教育在内的“国家福利”。

(三)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监督制度

对于监督制度的建设,应当着重于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流程规范与提升专门矫治教育的透明度。

新《预防法》赋予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更广泛的权限和更高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决定罪错未成年人是否应进入专门学校方面拥有关键作用,但并未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力分配比重。具体而言,实施细则中应至少明确专门教育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评估小组的成员人数等等。有学者提出在专门矫治教育评估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以确保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主体的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估决策。然而,在设计听证程序时,仍需注意攻克以往聆讯制度所暴露出的短板与弊端。

专门矫治教育的落地推行,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全方位的监督护航。不妨定期举办“校园开放日”,敞开校门欢迎公众入校督查教学工作,这一举能有效撕掉贴在专门学校身上的“另类”标签,使其回归教育本质。与此同时,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以及专业社工要积极发挥各自所长,聚焦专门学校的教学、管理、心理辅导等重点板块,深入一线精准监督、专业指导。只有将矫治教育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大众审视,才能不偏不倚地落实到位,让每一分努力都转化为失足青少年重回正轨的希望之光,切实扛起拯救失足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大旗。

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和犯罪预防治理的深化,专门矫治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专门矫治教育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更是对其未来成长和发展的关怀与引导。针对目前的困境,应当从立法规范、运行模式调整以及社会监督建设等多个维度,全面推进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以期为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提供有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