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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诉讼离婚时,廉租房应如何分割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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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3月,李先生和王女士于婚后向某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廉租房并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每月600元,同期类似市场房源租金约1600元。2021年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离婚且就廉租房租赁权属问题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表示,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廉租房,夫妻离婚时涉及廉租房的使用权分割,如何做到双方利益平衡是当前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官认为,廉租房分割处理方式应根据承租权取得时间和夫妻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廉租房承租权,离婚时该承租权应归该方享有;如果婚前双方各自取得廉租房承租权、在婚后合并调换房屋,以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廉租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该承租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协商无果,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廉租房进行分割,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综合住房性质、来源、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判决。

本案中,廉租房作为双方讼争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优先承租权,且受申请条件、管理部门审核等方面限制,但因继续承租的一方确能以低价继续使用该房屋,而搬出的一方则需另行解决住房问题,故该权益存在财产性价值,依法可予进行分割。后经法庭审理,鉴于王女士离婚后可重新申请廉租房,且申请周期通常为3年,故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讼争房屋由李先生优先继续承租,李先生需每月支付王女士补偿金800元,支付期限3年。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