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大早,李大爷又一次来到泰州市姜堰区法院的执行服务中心。与上一次的愁容满面不同,这一次,李大爷的脸上洋溢着笑容。“法官,真是太谢谢你了,钱我收到了!”一见面,李大爷就紧紧握住案件承办法官的手。
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1998年,王某向李大爷借款6000元未还。2000年,经姜堰法院判决,王某应当向李大爷偿还这6000元。李大爷申请执行后,法院经过查询,又多方走访,一直未能找到王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王某本人也下落不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终本”不等于执行“终止”。终本后的几年里,原案件承办人一直与李大爷保持沟通,希望能帮助李大爷兑现胜诉权利。但王某就像消失了一样,始终杳无音信。直到2024年,已是古稀之年的李大爷偶然得知王某可能回到了泰州,遂向法院提供了王某的相关线索。新承办人接到该案后,立即再次走访王某所在辖区,找到了王某的联系方式,并对之进行依法拘传。得知找到王某后,李大爷不顾劝阻,执意要到法院来面见王某。此时的王某也已年逾花甲,承办人担心李大爷与王某起冲突,提前做了应急预案。没想到,两名老人并没有大吵大闹,而是回忆起多年经历,诉说着生活不易。承办人见状,立即趁热打铁,与两名老人拉起了家常,并劝说王某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方案并履行完毕,两名老人“一笑泯恩仇”。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这是姜堰法院每个终本裁定书都有的一段话,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姜堰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承诺。下一步,姜堰法院将持续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梳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终本案件,努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陈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