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
日期:12-25
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子女。B为A的妹妹,C为A的弟媳。2020年4月,A的父亲与C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A生老病死葬一切事宜均由C负责,A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归C所有。现B主张,因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涉及A财产处分的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法官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系A的监护人代其签订,该协议有利于A的利益,故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法官表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种合同,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订立这种合同。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未损害被监护人生前财产利益,且可以使被监护人生前得到更好扶养、死后得到安葬,这种安排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在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认定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对于确保其老有所养具有现实意义。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的父亲为其法定监护人。但A的父亲年事已高,无法妥善履行对A的监护职责。A的父亲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将A交由C监护及扶养,并将A的财产遗赠给C,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不因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凸显,将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限定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使无人扶养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无法利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解决生养死葬问题。因此,应当有条件地认可监护人代为设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作用。但同时,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由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监护人应当限定在有一定财产、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内,防止监护人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损害被监护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李 霓 缪蓉蓉 万佳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