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12-24
濮永军、张国民:
你二人于2024年6月30日晚上9点在溧阳市埭头镇西溪河沈家渡村东侧河道内非法倾倒的1490吨渣土,因你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决定由第三人溧阳市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运至溧阳市航天工程装备溧阳基地 100 米处资源化利用,已于2024年9月25日代履行完毕。本次代履行费用共计捌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圆整(889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你(单位)承担。
因你二人没有固定住所且拒绝配合送达,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请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莫靓 联系电话:18118360163,联系地址:溧阳市埭头镇人民政府。
溧阳市埭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