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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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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7月24日10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农用三轮汽车会车时,因受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占据路面导致路面通行空间变窄,但三方均未发生碰撞,会车后因张某操作不当驾驶摩托车摔倒,致摩托车损坏、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将徐某、李某及李某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现有证据可以得知,张某与徐某会车时,因受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占据路面导致路面通行空间变窄,造成张某操作不当驾驶摩托车摔倒,致摩托车损坏、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虽三方均未发生碰撞,但案涉事故与李某违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对事故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李某、徐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未发生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载人、违停等其他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窄路会车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务必减速慢行、多观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吴 昊 张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