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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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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不断融合,因信息化技术所带来的便捷性,电子合同的签约模式快速兴起并发展。

电子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电子化,即自条款磋商、身份认证、合同签署等一系列程序均依托电子平台进行无纸化操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也均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高效的电子签约方式在为合同主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生了诸多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因电子合同签订而引发的诉讼纠纷,电子合同是关键证据,但由于电子签名无法通过传统的笔迹鉴定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又是证实涉案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因此对合同双方在诉讼中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要求。签约双方在签订电子合同时,需要对签署过程特别是电子签名的证据进行充分、有效的固定。

在实践中,判断电子签名效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助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制作过程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以初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另一种则是从电子签名的特征角度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该条款要求电子签名达到可靠性的标准,符合专有性、控制性与改动可见性三个特征。

专有性是指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在签名人被颁发数字证书前,需要进行身份信息验证,以使该证书捆绑在签名人名下,防止数字证书被他人冒用,确保数字签名为签名人专有。控制性是指在获取电子签名证书过程中,与此有关的相关材料是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具体包含了签名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面,以确保数字电文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改动可见性是指电子签名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满足上述特性后,此电子签名则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石 琇 严 欢 王春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