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可以简称为“冒名行为”。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冒名行为是冒用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处分该财产。如孟某持有陈某房屋钥匙,其冒充房主与某运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委托运营公司进行民宿经营,从而收取租金。被冒用的名义一般是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但有时也可能是某种与姓名具有同等的身份识别能力的符号。比如,某温泉洗浴中心给每名顾客发放一个手牌,牌上有编号,顾客的所有消费都凭手牌结算,顾客甲的手牌被顾客乙捡到并据此消费了1300多元,乙称自己从未有此项消费并拒绝付款。那么冒名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冒名行为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首先,从概念上来讲,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次,具体到冒名行为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行为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另外,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行为则是自称本人。且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行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再者,具体到冒名行为与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虽然表见代理与冒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可能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或财产损失,但是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具备代理权。如前所述,如有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买方在向冒名者追偿时,则可以主张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要求冒名者按照合同有效的情形赔偿损失,即可主张期待利益的损失(房价上涨后的利润损失)。吴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