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并当庭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判决。
被告人朱某与梁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阴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某货款337702.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向淮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要求朱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朱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后朱某陆续偿还梁某135000元后余款未履行。
今年2月,朱某在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案外人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自建房出售给杜某某,并于当日通过其妻名下的银行卡接收购房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部分房款转移给其儿子、偿还其他执行依据以外的个人债务以及用于家庭消费支出等。在收集到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后,淮阴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该局于2024年8月立案侦查,同日朱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朱某在讯问初期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谎称自建房与其无关,房款也非由其支配。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朱某向梁某偿还了205000元,并与梁某和解履行了剩余全部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结案。
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淮阴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吴昀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