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食堂”——农村养老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日期:12-20
伴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空心化成为普遍现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部分村落常住人口多以老年人为主,使得老年人尤其是独居老年人失去了家庭养老的支持,面临不断攀升的农村养老压力,“长者食堂”就是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有益探索。
引入专业服务,为“长者食堂”升级服务品质
目前“长者食堂”提供的服务仅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服务供给主体多为非专业的工作人员,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需要进一步升级养老服务品质。此时,便需要专业养老机构或企业介入,丰富养老服务种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专业程度。首先,应当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调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对接相应的服务机构,政府要扮演好“牵线人”的角色,积极与养老服务企业进行对接,协助成立专业的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准则与规范,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由政府牵头“下单”需求,企业进行“接单”,政府对拟合作的养老服务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审核,实现专业服务进“长者食堂”。其次,要提升现有的专业管理能力与服务质量,突破因专业程度不足无法提供多种类服务的困境,不断拓展新的服务类型。政府与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合作要开设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班,对管理人员、公益岗位统一进行定期培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再次,要积极引入市场化服务力量,形成企业、政府、村集体三方共赢的局面。
建立良性资金筹集渠道,保证“长者食堂”资金可持续
一是转变政府扶持方式,减少农村对“输血”的依赖。“长者食堂”长期运营必须实现资金的可持续投入,这是现阶段乃至未来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长者食堂”的日常运营主要靠政府“输血”给农村来维持,大多数农村将“长者食堂”的命运与政府资金补贴相联系,政府也由此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资金补贴下发不够及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眼前的难题,必须转变政府扶持的形式和内容,变“资金”扶持为“资源”扶持,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投入,实行更加灵活的扶持制度。政府的扶持重点由投入资金转为链接资源,强化资源整合,为农村“招商引资”,扶持村内特色产业发展,为具备条件的农村接洽旅游公司,建设民宿、农家乐等实现村集体增收,推动“一村一业”发展,减少农村对政府补贴资金的依赖。政府加强对各项资金补贴的统筹利用,将资金有针对性地投入各村建设运营的资金薄弱环节中。同时政府也要积极调动社会与市场的力量,加强宣传,营造“助老孝老”的文化氛围,进而充分发动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进行爱心捐赠,并形成长期的、定期的爱心捐赠,促进社区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二是提升村集体创收能力,实现“造血”自助。各农村在建设与运营中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补贴,究其原因,还是村集体经济情况不理想,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过于单一,无法支撑长期的资金投入。实现资金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及今后的工作重点,要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就必须提升村集体的创收能力。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着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基层政府应鼓励村集体壮大集体经济作为“长者食堂”模式长效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充分利用好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农村内部应当寻找新方法,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特色产业,对于缺少特色产业的农村应当借助现有资源与条件,由村干部带头创业,从发展馒头坊、手工坊等小产业做起,也鼓励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进行创收活动,实现村集体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最终形成以村集体经济收入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慈善捐赠持续投入的合理的资金筹集渠道。
健全政策体系,实现“长者食堂”规范化运营
现阶段,完善与“长者食堂”相关的法规政策,是护航其持续发展的关键。首先,政府应当确立以“长者食堂”养老为本的农村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将“长者食堂”发展转型置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创新优化的关键环节,推动养老服务向农村社区下沉。这就需要政府尽快出台并完善“长者食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长者食堂”养老模式的发展定位和建设标准,使其发展在法律上有所依据,实现规范发展。其次,地方政府应当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现有规章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村“两委”、老年人、家庭、社会企业等主体在“长者食堂”的权责,尤其是要解决老年人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等现阶段较为棘手的问题,需尽快给予制度化、法治化的解决办法,为现有“无边界”、定义模糊的问题装上“防护栏”,保证既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又明确政府的责任边界,消除参与主体对各类问题的担忧。再次,基层政府要联合农村实践主体尽快制定出台一项与农村“长者食堂”相契合的长期养老服务制度,丰富现有的运营管理制度,精准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升级“长者食堂”内的现有服务,保证“长者食堂”能发挥现实功能,而非只是一个“建而不用”的空壳子。最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策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对于不一致的制度规定,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好政策”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证各村运营的通畅,保证老年人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