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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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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检察视域下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实务探究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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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1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合理、充分地提出公益诉讼请求,是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检察视域下,通过分析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和对诉讼程序、结果的影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对具体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特定主体提起的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民事诉讼。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实施之后,程序性问题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履职过程中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未充分体现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仍拘泥于民事私益诉讼的请求范围和种类,缺乏公益性内容。

检察视域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提起现状

环境资源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高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英雄烈士荣誉权等领域案件也呈现递增态势。

通过查询“两高”近年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环资领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媒体上公开道歉、承担鉴定、公告等相关费用。食药安全领域诉讼请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和在特定级别媒体进行赔礼道歉。在某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在提出要求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和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民事诉讼请求同时,提出环境影响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除提出传统的诉讼请求,修复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等替代性诉讼请求逐步纳入诉请内容,开始积极探索由侵权人提供公益劳动、进行公益宣传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益修复精准化、实效化。

现行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不足

公益诉讼请求与私益诉讼请求重复难区分。通过查询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可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款提出,法益主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诉讼请求的达成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弥补公益受损,但仅通过物质化评估论证,忽视了公益受损结果的潜在性、抽象性以及不确定性,将公益诉讼变成了以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为原告提起的民事私益诉讼,无法达到民事公益诉讼设立的立法本意。

预防性诉讼请求不足。预防性侵权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通常是群众举报或相关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损害结果已经既定,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受损更加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以赔偿性诉讼请求和恢复性诉讼请求为主。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理论构建与案件实务有较大差距。

惩罚性赔偿请求应用法律依据不统一。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在公益诉讼中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存在争议,简单的倍加赔偿金额无法达到理想的公益效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金作为民事责任特殊承担方式,在侵权人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刑事罚金,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在司法案例中做法不一。在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没有能力进行全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既不会减少侵权人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产生边际效用递减的问题。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路径建议

拓宽公益诉讼请求权公益性内容。除了民事传统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私益弥补的基础上增加公益性质的内容。重庆市、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某副食店、胡某某销售假冒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提出被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特定公益活动,提供公益劳务并支付公益活动经费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经探索性提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公益性质诉讼。还可以进一步与行政单位、公益组织相结合提出参加公益宣传、参与公益劳动、履行社会服务、辅助社会治理等方式,以参与公益活动的时间和效果来弥补公益损失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增加预防性公益诉讼请求适用范围。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增加预防性诉讼请求内容。虽然已有“绿孔雀案”“五小叶槭案”等生态环境防御性司法请求权案例,但在生态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但损害后果尚未显现的情况下,应延长保护链条,尽早介入案件调查,进行事前专业预测、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确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预防性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可能遭受损失的或者扩大损失的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刑、行政罚款的合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并不冲突。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刑事罚金可以并行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应用于公益修复或者存入公益基金,刑事罚金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针对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差异性,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灵活适用,同时在侵权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时对同一案件的刑事处罚作出适当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