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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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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情侣间迷奸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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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消防在线/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姚 娟 顾建兵

【案情】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9月4日,潘某与吴某在酒店开房,后联系陆某对吴某进行迷奸。次日凌晨,潘某伙同陆某对被害人吴某使用七氟烷使其陷入深度昏迷后,陆某、潘某先后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潘某又多次邀约他人迷奸被害人吴某。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陆某犯强奸罪,且部分犯罪中系轮奸,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潘某与吴某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具有轮奸情节。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排斥两人之间的性行为,潘某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迷晕被害人后与他人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且系轮奸。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行为手段既包括暴力、胁迫,还包含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其他手段。使用迷药会导致被害人失去意识,从而处于既不知反抗又不能反抗的境地,属于使用其他手段。其次,妇女的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对象、时间、方式等决定权。最后,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事前、事后对行为人的态度,不影响对被害人案发时主观意愿的认定。

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潘某将被害人迷昏后,与他人轮流、共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了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且属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