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导致巨额亏损,“保底条款”能保本吗?
日期:12-19
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他人操作,还约定对方承担全部风险损失,结果亏损后,要求对方全额赔偿。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赵三与受托人苏小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三将其拥有的证券账户及资金委托给苏小运作处理受托理财事务;托管期间,苏小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保证赵三托管账户中托管资金的安全性,其间若发生托管资金本金亏损的,亏损部分由苏小进行全额赔偿。
协议签订后,赵三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苏小运作管理,这两个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合计2991万元。协议到期日为2023年5月30日,结果到期时赵三发现,账户总资产仅剩1710万元。赵三气愤不已,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苏小按约赔偿资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苏小若要赔偿,他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如何确定。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规律,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另外,投资具有风险性,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明显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显然是不公平的,故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从双方约定内容来看,委托人赵三更在意的是本金损失,不承担任何风险,若受托人不同意接受保底条款的约束,则极大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因此,保底条款构成了《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和目的条款,故委托理财协议无效。”承办法官说。
此外,苏小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股东,对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风险应当十分了解,明知保底条款约定无效,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显然对合同无效承担较大的过错,故苏小应对于托管账户的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责任。“赵三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签署保底条款,规避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对此也有过错。”
综上,双方对损失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苏小对赵三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赵三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非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以保底条款等形式吸引投资人进入金融市场,否则,作为具有委托理财合同的要约方,明知条款无效仍旧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对于合同无效具有更大的过错,需承担较之委托人更多的亏损。同时,投资人也需注意,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无法避免,保底条款看似无风险,其实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强制性规定,造成更大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绝对的“无亏损”情形不可能存在。
任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