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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非法用工不作工伤认定,赔偿责任是否一并免除?

日期: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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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工所在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将被视为非法用工,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不能作工伤认定,那是否意味着打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一并免除?面对非法用工期间发生伤亡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期泰州中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用工期间因意外死亡索赔的案件。

张月月(化名)在叶永山(化名)经营的水产行(未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季节性打工。2022年11月9日,张月月在工作期间,突感头晕后意识不清,被送至医院治疗。

根据医生诊断,张月月为左侧基底节出血并破入脑室、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2022年11月10日,医生向张月月家属交代病情,家属对治疗失去信心,要求出院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张月月于出院当天死亡。

2023年4月6日,张月月的父亲张庆庆(化名)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了张月月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该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于是,张庆庆等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未获支持后,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人根据叶永山出具的付条上载明的“今付张月月在叶永山老板处打工工资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1月9日近两个月每月工资一万元……”再次明确了张月月在水产行打工,但该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认定为非法用工。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月月2022年11月9日在叶永山开办的水产行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1月10日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作为非法用工单位实际出资人的叶永山应当承担张月月工亡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叶永山一次性赔偿张月月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9854元、抚恤金230400元。

承办法官表示,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在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非法用工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一次性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非法用工情形下,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协商决定,但由于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及医疗,故赔偿金额应该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