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日期:12-19
小美系某自媒体平台博主,有着25.7万的“粉丝”,其日常分享的美食与个人穿搭照片累计获赞与收藏达378.5万。不久前,小美在浏览某网络服装店铺时,惊讶地发现该店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5张自己的肖像图片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商品,商品单价分别为79.46元和237.1元。感觉被侵权后,小美第一时间向兴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贸易商行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小美肖像照片用于宣传、推销其销售的商品,该行为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小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结合小美的知名度、案涉商品使用小美肖像的方式及该行为给小美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登载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的致歉声明,向小美赔礼道歉,并保留至少七日。
此外,对于小美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因小美未举证证明相关损失情况,且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同时考虑到被告使用的是小美已经公开的照片,且是在单一商品链接中销售使用,案涉商品销售数量较少,影响范围较小,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可能给小美造成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数额及小美为制止侵权的支出,酌情判决被告某贸易商行向小美赔偿8000元。王畅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