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申报破产债权, 发现债权人已经和解怎么办?
日期:12-19
法律支持和保障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债权人应该关注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如果发现企业法人被受理破产申请,应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及时申报债权,如果未能及时申报的,还可补充申报,但权利行使将受到一定限制。近日,六合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06年起,刘某独资经营的石灰厂向南京某工程公司长期供应石灰,但工程公司一直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因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刘某没有积极催款。2015年2月27日,法院依申请裁定受理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刘某因各种原因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仅于2015年9月15日要求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对货款24000元出具了2016年2月30日前付清货款的还款计划。此后,法院裁定受理工程公司的和解申请,因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最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其间,刘某多次向项某催要付款,直到2024年2月,刘某因经营困难通过电话再次向项某催要时遭对方否认欠款,刘某这才于2024年5月诉至六合法院,要求该工程公司结清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工程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属于法律规定的和解债权人范围,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但可以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继续主张权利,并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受偿。因和解协议的执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刘某依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当支持其对货款本金24000元的主张。因和解协议中明确普通债权人放弃对2015年2月27日后的全部利息、违约金等债权,刘某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上述清偿债务条件受偿,故工程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利息。因此,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仅应当向刘某支付货款24000元,驳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