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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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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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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涟水县法院审结一起网购“减肥药”索赔的产品责任案件。经法院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合计18000元。

2023年10月,家住山西的李某看到刘某在短视频平台某减肥产品视频下面评论“这减肥产品效果很好”,于是李某加微信联系刘某并支付2600元,购买5瓶减肥产品。同年11月,李某再次联系刘某并以5000元价格购买10瓶该产品。之后,李某称其服用该产品后身体出现不适,使用网上购买的试剂检测后,发现含有国家禁用成分“西布曲明”,李某与刘某联系协商退货赔偿事宜,刘某仅同意退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要求刘某退还货款7600元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76000元。刘某辩称,李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的减肥产品数量远超正常需要,此前在河南、安徽等多地法院也起诉索赔过,李某“知假买假”的目的就是通过打假牟利,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

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减肥产品仅有简单的塑料包装瓶,无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李某此前确实在多地法院起诉过其他减肥产品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产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购买数量等因素,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权衡诉讼风险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李某合计18000元(现已履行完毕),李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支持。

最高法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各级法院审理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维权纠纷提供了新指引,本案是适用《解释》精神成功调解的范例。在该《解释》出台前,不同地方法院对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对方隐瞒真实情况受欺诈而作出错误表示,故应将知假买假的行为人从“消费者”中排除,其诉讼请求理应驳回,以规制其滥用权利的行为,防止大量牟利性打假案件涌入法院。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不法商家逃避了惩罚,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不法商家在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的行为,以“减肥药”为代表的保健食品市场乱象较为突出。

根据《解释》的第12、13和14条规定,对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购买的食品药品数量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该《解释》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既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售假行为,又对牟利性打假行为予以适当规制。朱 剑 王鑫鑫